2024年,香港高等法院對一起遺產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件的核心焦點為1939年一位長者于新界領養子女一事。長者離世后,領養的子女欲分割遺產,然而其血親一方對此表示反對,堅稱該領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后,最終在判決書當中直接援引了《大清律例》的相關條款,認定該收養行為合法成立,男系子女享有繼承權。此判決一經公布,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的熱議。部分人認為這體現了法律的包容性,而另一些人則覺得這種做法過于落后,法律應當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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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引用《大清律例》呢?原因在于香港的法律屬于普通法體系,該體系尤為注重歷史連續性以及判例的運用。在處理案件時,需考量案件發生當時的法律環境,而不能以當下的規則去回溯推斷過去的情況。
1939年時,新界地區仍然適用中國傳統法律,其中便涵蓋《大清律例》。彼時,英國對香港實施殖民統治不久,在處理華人事務時基本沿襲舊有的習慣做法,以避免引發社會動蕩。
法官在判決書的第36段明確指出,依據《大清律例》,收養事實成立,子女享有繼承權,但女性除外。這并非是隨意引用,而是由于香港的無遺囑遺產法存在時間界限,對于1973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應當按照舊有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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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編纂于乾隆年間,距今已逾兩百多年。它原本是清朝的刑法典,其中包含諸多涉及家庭、繼承等方面的條款。香港為何會保留這部法典呢?這需從其殖民歷史談起。
1841年,英國占領香港島,首任總督義律宣布華人繼續依照本地習慣進行治理。英國人頗為明智,深知強行推行西方法律可能引發華人的反抗,故而采取了“以華治華”的策略。
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99年,清政府要求保留中國法律和習俗,英國予以同意,并制定了《新界條例》。該條例第13條規定,在處理新界土地訴訟時,應采用中國傳統法律,即清朝法律及相關習俗。這使得香港的法律形成了雙軌制,市區采用英國普通法,而鄉村地區,尤其是新界,則適用清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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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雙軌制持續了好久,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慢慢變。1971年前,香港男性還能合法納妾,因為按清律,一夫多妻沒問題。1971年通過婚姻改革條例,正式廢除清律在婚姻家庭的依據,一夫一妻制成了標準。
這改革不是一帆風順,傳統勢力阻力大。1994年,有人提議改新界土地繼承制度,鄉紳們氣得在街上搞極端舉動,反對到底。但社會進步是擋不住的,條例最終通過,讓新界女性也有了繼承土地的權利。在此之前,鄉村父系繼承原則很嚴,女性基本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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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所呈現出的這種連續性,實際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較于大陸法系著重法典且較為刻板的特點,普通法更注重案例的積累以及具體的語境。立法會議員陳曉峰曾表示,對于1939年發生的領養行為,應當依據當時的規則進行處理,繼承事宜同樣需遵循彼時的規定。
當前,《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條允許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然而,對于歷史案件,需要進行歸納與推論,以維護法律原則的穩定性。學者張偉仁也曾對此展開研究,他認為這并非封建遺留問題,而是對法律穩定性的尊重。如此做法能夠避免因法律的變更而推翻過往的案件處理結果,進而防止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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