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汪大姐的遭遇讓人唏噓,只因貪了一次 “免費吃飯” 的小便宜,交 100 塊參加三天兩晚旅游,結果被帶到山東威海稀里糊涂買了套 34 萬的房子,如今這房子中介說最多只值 10 萬,她因無力償還 25 萬尾款被開發商起訴,銀行卡被凍結,出行也受影響,好好的生活被一場 “旅游看房” 攪得一團糟。
![]()
從法律角度看,這起糾紛的核心,說到底就是汪大姐當初簽的購房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她口中的 “被忽悠” 能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這也是整個案件的關鍵所在。
汪大姐稱自己是被開發商忽悠才買房,想要在法律上站住腳,核心是要拿出證據證明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這里的欺詐,不是單純的 “買貴了”,而是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或者用虛假宣傳誤導她做出購房決定。
比如開發商是否把偏僻地段說成核心區域、把規劃中的配套吹成現成的、隱瞞房屋周邊的不利因素等,這些行為如果有證據佐證,就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一旦法院認定欺詐成立,這份購房合同就會被撤銷,汪大姐不僅不用繼續支付 25 萬尾款,還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經支付的 9 萬塊房款。
很多人會問,房子從 34 萬跌到 10 萬,價格暴跌這么多,能不能直接以此為理由不履行購房合同?答案是大概率不行。在法律上,正常的市場價格波動,屬于商業交易中的正常風險,購房者簽合同時就應當預見這種情況,這既不算 “不可抗力”,也很難構成 “情勢變更”,不能成為單方面毀約的正當理由。
畢竟簽合同是雙方自愿的行為,遵守合同約定是維護市場交易穩定的基本準則,不能因為自己買虧了就反悔。但如果房價暴跌的原因,不是市場正常波動,而是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導致的 —— 比如把荒地說成地鐵口、把垃圾場周邊吹成公園旁,用虛假的價值預期讓汪大姐高價買房,那這就不是單純的買虧了,而是回到了欺詐的范疇,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主張撤銷合同,而非單純以價格下跌為由毀約。
現在的局面是開發商已經起訴汪大姐,要求她支付剩余的 25 萬購房款,汪大姐如果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并非毫無辦法,最直接的途徑就是在應訴的同時提起反訴,或者另案起訴開發商,主張撤銷購房合同。
法院最終會怎么判,核心就看證據是否充分。汪大姐需要趕緊收集好所有相關證據,比如當時吸引她參加活動的宣傳單、和開發商銷售人員的聊天記錄、現場的錄音錄像、旅游看房的相關安排憑證等,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的欺詐行為,勝訴的概率就會大幅提升。
如果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欺詐,法院就會認定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汪大姐要么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尾款,要么就得承擔違約后果,賠償開發商的相應損失。當然,如果法院審理后發現,開發商確實利用 “旅游看房團” 的模式模糊銷售意圖,存在明顯的誘導銷售行為,即便不構成法定的欺詐,也可能在判決時考慮這一情節,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合理平衡,酌情減輕汪大姐的賠償責任。
這起糾紛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那些以 “免費吃飯”“低價旅游” 為噱頭的看房團,往往藏著消費陷阱,尤其是異地買房,一定要保持足夠的理性,不要被銷售人員的花言巧語迷惑,買房前務必實地考察房屋的真實情況、周邊配套、市場價格,核實開發商的相關資質,千萬不要稀里糊涂簽合同。
而對于開發商來說,靠忽悠、誘導的方式賣房,即便一時達成交易,后續必然會引發各種糾紛,不僅要面對訴訟,還會損害自身的品牌口碑,到頭來得不償失,合法合規的銷售才是長久之道。汪大姐的經歷也告訴我們,遇到這種被忽悠的情況,不要慌,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