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九江一個 12 歲女孩的操作火了,小姑娘覺得壓歲錢存銀行,利息趕不上物價上漲不劃算,干脆拿出攢了 12 年的 4 萬塊壓歲錢和零花錢,盤下了學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
還雇了自己的媽媽當店員,按月發 3000 塊工資,自己則堅持學業優先,放學之后再接手經營,這波操作讓不少網友點贊她的經商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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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法律角度仔細看,這件事能順利辦成,背后離不開父母的全程 “兜底” 和 “背書”,并非單純是 12 歲女孩獨自完成的商業行為,其中的法律細節,遠比表面看起來的更有講究。
首先要明確的是,12 歲女孩簽下的 4 萬塊盤店合同,自己說了不算數。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買文具、吃小吃這類小額消費,屬于符合其年齡的行為,但花 4 萬元盤下一家店鋪,屬于涉及大額資金的商業投資行為,不僅需要對成本、收益、風險有清晰的判斷,還涉及后續的經營、合同履行等一系列問題,這顯然超出了 12 歲孩子的理解能力和風險預見能力。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例早有定論,11 歲孩子投資 6 萬元入股被認定行為無效,12 歲、13 歲孩子大額充值游戲消費,因未經家長追認也被法院判定無效,這些案例都說明,未成年人實施的大額商業行為,不會被法律認可。
所以如果這份盤店合同是女孩獨自簽訂的,在法律上屬于 “效力待定”,簡單說就是暫時沒有法律效力,必須等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點頭確認,這份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而這件事能順利落地,核心就是父母的知情和支持,完成了法律上的 “法定代理人追認”。新聞里是媽媽出面發視頻講述這件事,還接受女兒的雇傭成為文具店店員,這足以證明父母對女兒盤店的事全程知情,并且明確表示支持,這在法律上就構成了對女孩該行為的追認。
甚至從實際操作來看,這份店鋪轉讓合同,大概率是父母親自簽字,或者在父母陪同、確認的前提下完成的,畢竟沒有成年人的參與,12 歲孩子根本無法完成正規的店鋪轉讓流程。有相關法院案例也明確,監護人如果陪同未成年人辦理相關事務、知情并同意其行為,就會被視為對該行為的概括授權,所以這 4 萬塊能順利花出去,店能成功盤下來,本質上是父母用法律賦予的代理權,為這筆交易做了堅實的背書。
當然,這件事看似是一場成功的 “財商實踐”,但背后也藏著不少容易被忽視的法律風險。最核心的就是經營責任的承擔問題,文具店的經營涉及進貨、銷售,難免會遇到客戶糾紛、債務問題等,女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旦經營中出現問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她的父母,所有的經營風險,其實都由家長兜底。
還有雇傭相關的合規問題,女孩雇傭媽媽當店員并發放工資,這屬于家庭內部的事務安排,不會涉及外部的勞動風險,但如果后續店鋪經營向好,需要雇傭其他外部員工,就涉及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法定義務,這些工作必須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完成,否則就會涉嫌用工違法,面臨相應的處罰。
更重要的是,孩子壓歲錢的使用邊界問題,《民法典》明確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除了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女孩的 4 萬塊是積攢 12 年的壓歲錢,屬于其個人財產,用這筆錢投資盤店,本質上是監護人對孩子財產的處分,必須確保該行為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如果后續文具店經營不善出現虧損,這筆損失該如何認定,是否違背了 “最有利于被監護人” 的原則,都是需要考量的問題。
這個 12 歲女孩盤下文具店的新聞,之所以能引發熱議,是因為大家看到了孩子難得的商業意識和財商思維,但從法律層面來看,這更是一場由父母主導、全程兜底的家庭財商教育實踐。
它也提醒我們,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并非不可行,但絕對不能脫離家長的監管和法律的框架,父母的 “兜底” 不僅是為孩子的嘗試保駕護航,更要守住法律和責任的底線,讓這種特殊的成長體驗,真正成為孩子的財富,而非家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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