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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有的經營者為吸引流量、提升銷量
在產品宣傳文案中
表面強調和知名品牌的區別
實則利用知名品牌“關鍵詞”引流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呢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01?
案情簡介
A公司是“LXX”商標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標尚在有效期內。B公司為推廣自家的運動服品牌,于2023年在某社交電商平臺注冊賬號并發布多條推薦推文。B公司在筆記中多次使用“堅決不印LXX標”“不是LXX瑜伽服買不起,而是這件更有性價比”“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應商”等表述,同時在推文末端嵌入自家產品的銷售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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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表面上與“LXX”進行區別,實則仍然以“LXX”作為關鍵詞引流,進行區別式攀附,同時“LXX 御用面料供應商”等表述屬于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A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B公司辯稱,其發布的所有筆記內容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自身銷售的商品與“LXX”品牌,因此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02?
法院審理
本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爭議焦點為B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及應否賠償損失。
首先,A公司與B公司均為經營運動服的企業,屬于同業經營者,兩者的消費群體具有高度重合性,B公司的行為亦將影響A公司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故二者之間具備競爭關系。B公司在多篇筆記的標題、正文和標簽中使用“LXX”,缺乏使用的正當性,雖然筆記內容刻意強調B公司商品與A公司商品的區別,但客觀上,平臺用戶仍然可以以“LXX”等作為關鍵詞匹配到其筆記,再通過筆記獲取案涉商品鏈接,從而實現關鍵詞引流,屬于不合理地獲取涉案店鋪中商品點擊、瀏覽及交易的機會,切實增加其商業機會而減少他人商業機會,實質上是一種“搭便車”的攀附行為。
其次,B公司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市場信息機制,造成市場信息的混亂,阻礙市場上供需雙方的精準匹配,甚至導致錯配,獲取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再次,B公司未曾為A公司生產、加工過“LXX”品牌的服裝,亦沒有為A公司產品供應過任何面料,在宣傳筆記內容中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應商”等表述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產品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或是與A公司具有某種特定關系,不當攀附A公司商譽,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鑒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A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B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院根據涉案侵權行為的情節,包括A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B公司的銷售價格、數量、庫存以及侵權時間,A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依法判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03?
鵬法君說法
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存在認知誤區,認為“未直接仿冒商標”“僅提及知名品牌”就不違法,但本案中,B 公司在推廣自身品牌時,采取“一邊撇清關聯、一邊主動攀附”的矛盾宣傳模式:既以“堅決不印LXX標”“不是LXX買不起”等表述刻意與A公司品牌劃界,又反復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應商”等字樣,實質是借助“LXX”注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與消費者信任度,讓社會公眾誤以為其產品和“LXX”有關聯,進而實現引流銷售。這種“區別式攀附”本質是“搭便車”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正當競爭。
鵬法君提醒,市場競爭的關鍵是產品品質與服務升級。廣大市場主體要用實力贏得消費者認可,而非通過“蹭熱度”來投機取巧。“既要蹭名牌流量,又想撇清關系”的區別式攀附,不僅不光彩,還可能面臨法律追責,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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