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陳丹丹)從不起眼的釘子、渣土,到體積較大的鐵板、貨物……當駕駛人在高速行駛途中,意外撞上這些遺撒物并導致車輛受損,卻又無法鎖定遺撒責任人時,車輛維修費用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糾紛案,判決駕駛人和公路管理方共同承擔責任。
某日,周女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時,碾過路面上一條1米左右的鐵板,造成車輛底部油箱損壞。由于事發地點位于攝像頭盲區,未能找到異物遺撒人。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成因無法判定。
隨后,周女士與案涉公共道路管理方某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受損配件更換、拖車等費用共計約1.2萬元。
庭審中,周女士認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案涉公共道路管理方某公司沒有及時清理路面危險障礙物、未能履行確保道路安全的義務,故該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該公司稱,每天已對案涉道路進行巡視,且事發當天清早巡視時未發現遺撒物。此外,事故發生后,公司于下午對遺撒物進行清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女士作為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應當注意道路狀況,對道路中間存在遺撒的意外情況及時采取避讓等措施以減輕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周女士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實踐中,駕駛員要向高速公路管理方交納一定金額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才可通行,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高速公路管理方應承擔比非收費公路的管理者更多的保障道路安全的責任。在案證據無法證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事故損害結果由周女士承擔70%的責任,由公司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案涉公司賠償周女士車輛損壞配件更換、拖車等費用3735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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