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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在未獲批準同意的情況下,先后四次雇請他人擅自對某集體林場的林木進行砍伐,致使集體林木遭受嚴重毀壞。被告人甲毀壞林木數量經林業物證司法鑒定:挖掘開墾有林地面積合計34.1803畝,毀壞林木馬尾松和杉木3971株,計34.7152立方米。后被告人甲向當地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甲委托其家屬對被砍伐林場上自己種植的樹木進行全部清理,并作出補植復綠計劃,取得當地鄉人民政府的諒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甲構成何罪呢?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或者是濫伐林木罪?如何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濫伐林木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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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分析認為,關于本案的定性,關鍵在于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濫伐林木罪三者之間的界定問題。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義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案中甲雇請他人擅自對林場的林木進行砍伐,侵犯了林場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甲毀壞林木蓄積量達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場的集體林木遭受重大毀壞,情節嚴重,已達到追訴標準。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時已達刑事年齡,且精神正常。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結果,卻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被告人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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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濫伐的對象是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而本案中,甲的行為貌似濫伐林木,但從犯罪對象上看,甲毀壞的是林場種植、管理并直接受益的林木,并非被告人(或被告人所在村民小組)所有或者管理,被毀壞的林木不屬于濫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對象,故不構成濫伐林木罪。開封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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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一般認為,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由于《刑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規定泄憤報復目的,而對破壞生產經營罪規定了泄憤報復目的,所以傳統觀點認為兩罪的區分就在于有無泄憤報復目的。但該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無論從行為無價值論還是從結果無價值論來看,泄憤報復目的并沒有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違法性提供實質根據。它是指一種犯罪動機,僅具有提示機能。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系為了提醒法官應當注意行為人是否帶有正當動機,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
其次,兩罪的界限在于保護法益和行為對象。既然“泄憤報復目的”只是一種犯罪動機,僅具有提示功能,那就無法成為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標準,而且根據這一標準也無法區分這兩罪。
兩罪的界限主要體現在客觀方面,主要是行為對象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對象是財物,保護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及所有權。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保護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來實現,另一種是通過不毀壞財物的手段來實現。當手段表現為毀壞財物的方式時,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便產生競合。這主要是因為作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對象,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也即該活動的價值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如果該活動不蘊含經濟價值,那么破壞這種活動,就無法計算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現為經濟損失,侵害行為就無法構成財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甲為侵占集體林地種植經濟作物,擅自雇用他人對集體林場的林木進行砍伐,并對林地和林木進行平整、填埋,毀壞林木蓄積量達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場的集體林木遭受重大毀壞,從表面上看,其行為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存在重合之處。但從行為對象和客體來看,甲破壞的是林場林木的效用及所有權,而并非林場的生產經營活動。且其主觀上并不具有泄憤報復等破壞林場的直接故意,故甲的行為更加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注:如需更詳細的律師咨詢服務,可聯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
因此,被告人甲為侵占集體林地種植經濟作物,擅自對集體林場的林木進行砍伐,并對林地和林木進行平整、填埋,毀壞林木蓄積量達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場的集體林木遭受重大毀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被告人甲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而且,作出了補植復綠計劃,取得了當地鄉人民政府的諒解。故綜合考慮被告人甲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開封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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