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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背債人”騙取銀行貸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白某、曾某甲、孫某、趙某、楊某五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制造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共計20萬元。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為獲取中介費 明知“背債”仍協助辦理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孫某聯系上被告人趙某、楊某,明確告知二人在不用提供任何證明憑證的情況下就可以辦理貸款,且只要認可成為“黑戶”就可以在期滿一年后不用再歸還該筆款項,期間的利息也不用二人負責,只需支付貸款金額的一半作為中介費。趙某、楊某為占有貸款,同意充當“背債人”。
隨后,孫某帶領趙某和楊某找到被告人曾某甲。曾某甲在明確知道二人是孫某找來“背債”、資質不符必須進行“包裝”的情況下,為獲取中介費,聯系上線被告人白某幫助辦理。
白某同樣在明確知道二人是“背債人”、資質不符必須包裝的情況下,為獲取中介費,于2023年3月10日在長春市南關區某長春農村商業銀行門前的車內,使用趙某、楊某的手機操作“吉某消費”貸款申請,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模板,通過“淘寶”軟件幫助二人制作虛假證明材料。
貸款成功發放 五人分贓20萬
2023年3月12日,趙某利用虛假證明材料成功從長春某有限公司創業大街支行騙得貸款10萬元。同日,楊某從長春某有限公司幸福街支行騙得貸款10萬元。
貸款到賬后,白某分得贓款3萬元,曾某甲分得1.5萬元,孫某分得1.2萬元,趙某分得4萬元,楊某分得4.25萬元。貸款下發后,白某及曾某甲曾將上線轉來的每月600元利息存入趙某及楊某賬戶,但四個月后停止歸還。
案發后,五名被告人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其中,白某上繳3萬元,曾某甲上繳1.5萬元,孫某上繳1.2萬元,趙某主動歸還4萬元,楊某主動歸還4.25萬元。另有同案人員劉某上繳1萬元。
截至判決時,趙某賬戶貸款尚有2.5萬元本金未償還,楊某賬戶貸款尚有2.55萬元本金未償還。
法院: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曾某甲、孫某、趙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白某辯護人提出的白某系從犯的主張,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在本案中實際操作趙某、楊某手機申請貸款,并通過軟件偽造貸款材料,對騙貸行為的實施起重要作用,故不予采納從犯認定。
鑒于白某、趙某、楊某系自首,曾某甲、孫某系坦白,五人均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南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白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曾某甲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孫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趙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楊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同時,法院判決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按比例返還被害銀行,并責令白某、曾某甲、孫某、趙某共同退賠長春某有限公司創業大街支行2.5萬元;責令白某、曾某甲、孫某、楊某共同退賠長春某有限公司幸福街支行2.55萬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涉案人員明知“背債人”不符合貸款條件,仍為獲取中介費主動協助包裝虛假材料,最終構成貸款詐騙罪共犯。法院特別指出,參與“背債”或協助“包裝”的人員,即使不是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只要明知騙貸行為仍提供幫助,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案件的依法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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