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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騎手兩個月后的一個晚上,秦某在一次送外賣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去世,后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公司并未給秦某購買工傷保險。
3月12日,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涉事公司被法院判決支付家屬相關補助金103萬余元,股東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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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悲劇發生在2023年11月7日晚上9點55分左右,男子秦某在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某地送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經交警認定秦某承擔次責。而出事前兩個月,秦某才剛入職某有限公司成為一名騎手,負責外賣配送工作。
事后,秦某的女兒秦某甲通過仲裁和法院判決,確認父親與某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4年11月6日,經海勃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認定,秦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2025年,秦某甲向海勃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向申請人秦某甲支付秦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85660元、喪葬補助金44814元,醫療費300元,共計1030774元,駁回申請人秦某甲其他仲裁請求。
涉事公司對該仲裁結果不服并向海勃灣區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相關仲裁決議,無需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此外,秦某甲亦將涉事公司和公司股東李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涉事公司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113萬余元,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秦某因交通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某有限公司未給秦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向原告支付相應費用,法院對某有限公司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不予采信。某有限公司應按相關標準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醫療費應由第三人負擔,經庭審詢問,原告陳述其已與第三人就侵權一事達成調解,故法院對該訴請不予支持。此外,李某作為某有限公司一人股東,有義務證明其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獨立,在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某有限公司財產的情況下,依法應對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某有限公司向秦某甲支付秦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85660元、喪葬補助金44814元,共計1030474元,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后,涉事公司和李某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秦某與上訴人某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過仲裁和兩審予以確認,此次訴訟中上訴人對此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證據,所以應依法認定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關于李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李某主張已提供財務獨立于某公司的證據材料,經法院核實,該證據材料并未提供,故上訴人李某應自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原標題:《外賣小哥送單途中車禍去世,公司未購買工傷保險,被判支付家屬103萬余元》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陳莉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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