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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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9月,張某1在聊城某合作社處借款7萬元,黃某、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中簽字。借款到期后,張某1無力償還,該合作社遂訴至法院。2015年10月,法院判決張某1向合作社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及利息,黃某、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作為保證人對張某1的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該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2024年黃某代張某1還款4萬余元。2025年4月,黃某以追償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某1、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支付代償款4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黃某因承擔保證責任代主債務人張某1向聊城市某合作社償還借款4萬余元,現原告要求張某1償還其墊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是否有權向被告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追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借條雖未約定各保證人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黃某、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共同在聊城市某合作社與張某1簽訂的借款憑證中簽字確認對張某1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應認定各保證人之間具有相互分擔責任的意思。未約定各自擔保比例,各保證人應平均分擔。故黃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分別要求其他四位保證人承擔五分之一的還款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某1向原告黃某返還代償款4萬余元;被告張某2、張某3、李某、高某就張某1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五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但保證人是否可以向同一債務的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對于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后有著不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其中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確了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的三種情形:一是保證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請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二是保證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保證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三是保證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保證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比例分擔。除上述情形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享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后,保證人之間原則上不能相互追償,除非保證人之間存在相互分擔保證責任的明確約定,或者通過其行為能夠推定具有相互分擔的意思聯絡。本案為追償權糾紛,原告黃某代償的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屬于上述情形的第三種,案涉借條雖未約定各保證人可以相互追償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各保證人均在借條中簽字,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黃某可以要求其他四位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
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如何追償、追償順位是什么?若保證人之間對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有明確約定,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的第一種情形,則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直接請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相反,若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但未明確約定分擔份額,即上述第二及第三種情形,則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償,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才可以請求其他保證人按照比例分擔。本案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故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黃某對債務人張某1不能清償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四位保證人分別承擔五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是指黃某通過法定程序向張某1追償時,因張某1客觀上缺乏清償能力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得到清償的金額。
法官在此提醒,擔保不僅是一種形式,更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責任。為他人提供保證時,應全面了解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信用狀況,審慎評估自身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并對保證份額、保證期間、保證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承擔保證責任而損害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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