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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處理中,工傷認定往往不是簡單的“是”與“非”的選擇題,而是涉及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以及突發疾病等多種因素交織的復雜判斷題。許多勞動者因對認定標準理解不清,在維權道路上舉步維艱。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師結合2025年最新實施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及司法裁判規則,整理了工傷認定實務中的核心要點與進階法則,供大家參考。
擴張解釋與適用邊界
工傷認定的基礎在于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這“三工”要素的理解。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法律對其認定標準也做出了更為精細化的規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第一條至第三條,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還包括用人單位臨時指派任務的時間以及加班時間;工作場所亦延伸至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特別是對于因工作原因的理解,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任婷莉律師指出,實務中,即便是在工作期間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如飲水、如廁)所受傷害,只要非完全因個人原因,亦應認定為工作原因,這極大拓展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邊界。
此外,對于新業態下的居家辦公情形,《意見(三)》第九條明確,有充分證據證明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而影響認定工傷。但需注意,利用通訊軟件進行偶發性、臨時性的簡單溝通,一般不視為工作原因。
特殊情形的認定規則
在核心要素之外,法律還規定了視同工傷及排除工傷的特殊情形。最受關注的莫過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48小時”視同工傷的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意見(三)》第六條,“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需滿足“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三個條件,且必須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這里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必須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生效裁決為依據。
針對實踐中爭議頻發的“48小時”視同工傷規則,任婷莉律師強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關鍵在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在48小時之內。該“48小時”的起算點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為準,而非發病或入院時間。同時,根據最新司法裁判規則,若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正當理由(如初期癥狀輕微、處理必要事務)未徑直送醫,且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仍應視同工傷。當然,法律也明確了排除情形,即因職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導致的傷亡,絕對不能認定為工傷。
面對日益復雜的用工環境和傷病交織的法律關系,工傷認定的專業性愈發凸顯。任婷莉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證據是維權的基石,無論是居家辦公的記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還是搶救過程中的醫療文書,都需妥善保存。只有精準把握法律條文的實質內涵,才能在權益受損時,構建起堅固的法律防線,獲得應有的救濟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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