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膠州市民史先生遭遇了一起購車消費糾紛:在汽車銷售公司選購車輛時,銷售人員告知其可通過貸款方式購買,可以享受兩年免息貸款。史先生交付了5000元意向金。后其自行向銀行咨詢,銀行告知并非是免息貸款。史先生覺得不合適,要求商家退款時遭拒絕。后經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介入調解,商家最終退還意向金,雙方達成和解。
據了解,史先生在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選購車輛時,銷售人員告知其可通過貸款方式購買,并稱可享受兩年免息貸款政策。史先生交納了5000元意向金。為進一步核實貸款政策,他隨后自行向銀行咨詢,卻被告知并非是免息貸款。史先生認為商家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便向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申請退還意向金,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該投訴后,立即對雙方反映的情況展開調查核實。市場監管人員介紹,本案爭議款項為意向金,意向金不等于定金,因此無定金罰則合意,不具有擔保效力。無論消費者是否最終購買車輛,無合法理由不能扣留。根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介紹、承諾以及對消費者詢問、投訴的答復,視為經營者的行為。經營者的服務承諾和宣傳資料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對其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這一規定,銷售人員對貸款利息、費率等關鍵信息未如實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經組織調解,商家退還意向金,雙方達成和解。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車等大額消費過程中,要明確區分“定金/訂金/意向金”的區別,定金適用罰則(違約不退/雙倍返還);其他為預付款,無特別約定可退。貸款、分期、利率、手續費、提前還款違約金等,建議消費者先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核實,不盲從銷售說辭,同時免息、貼息、優惠等口頭承諾,必須寫入合同,拒絕“口頭保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半島都市報膠州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靜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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