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總結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鑒推廣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檢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組織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征集評選活動。經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定,“王某非法捕撈損害海洋漁業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10個案例被評為本市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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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來看——
靜安區某園林工程公司
未有效采取防塵措施造成大氣污染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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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靜安區北站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城管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在天目社區c070102單元38-01項目地塊發現某園林工程公司施工工地未對裸土及部分黃沙采取覆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2024年12月2日,北站街道辦事處接到第二輪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靜安區生態環境督察協調聯絡組轉辦單,反映某園林工程公司仍存在部分施工材料(黃沙)未有效覆蓋的情形,督促企業進行全方面整改。2024年12月11日,北站街道辦事處對某園林工程公司未有效采取防塵措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經后續調查確認,該公司未有效采取防塵措施的違法行為,造成大氣環境損害,擬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2025年1月10日,經審核批準,靜安區生態環境局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并圍繞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繼續開展調查。4月9日委托專家調查評估,于6月12日收到專家意見,確認某園林工程公司未有效采取防塵措施的違法行為,造成大氣環境損害事實,本次涉及違規排放的污染物為顆粒物,結合施工周期及整改情況,本案損害周期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2月4日,合計118日。根據企業整改采取的揚塵控制措施投入成本,本案污染物單位治理成本為27.3元/日,環境損害調整系數3.375,顆粒物超標排放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金額共計為10872.2元。2025年6月23日召開初步磋商會,對賠償方式進行了初步商定。2025年7月23日,某園林工程公司制定《生態環境替代修復方案》,提出在上海市靜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10號地塊進行補償種植,并對種植時間、面積、植物規格、保證存活率等作了細化。2025年8月8日,區生態環境局組織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入庫專家、市北園區(靜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綠化管理部門召開了可行性論證,并咨詢了區綠化中心專家意見,認為修復方案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合理、生態效益量化科學,符合靜安區生態環境修復實際需求。
2025年8月11日靜安區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開展磋商工作,并邀請靜安區檢察院參與支持磋商。當日,各方形成一致意見,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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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利人代表、賠償義務人及基地代表在修復基地開展磋商討論
2025年10月16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2025)滬7101民特16號〕,裁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2025年10下旬,某園林工程公司在市北13-1地塊金針湖草坪區域10號地塊完成種植紅葉石楠,區檢察院、區生態環境局、區綠化市容局共同參與監督。
2024年10月24日,市北園區對某園林工程公司開展替代修復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評估報告。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結合現場查看、書面材料確認等方式對首次修復效果進行綜合認定,并將分別在樹木種植完成后的第1個月、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對樹木生長狀態進行現場查驗,開展后評估工作。
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經對首次修復效果進行綜合認定,賠償義務人按照協議內容,積極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替代修復工作,通過補償種植,并確保一年存活率的目標,同時,通過參與生態環境方面的環保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教育,現身說法,幫助提升園區企業和員工的環保意識,獲得周邊群眾較好的評價,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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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見證修復基地示范林首個落地案例
(二)
經驗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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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探索異地修復新方式,量化評價生態價值。
某園林工程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結合自身園林業務特色,創新提出綠化種植異地替代修復方案,成為靜安區啟用生態修復示范林的首個落地案例。在修復方案中義務人科學選型本地適生植物,制定“保一年存活”標準,并通過土壤改良、密度控制等技術措施提升植物成活率。經量化測算,本案涉及損害金額10872.2元,以冠幅15~20cm,高度30~40cm規格的紅葉石楠進行替代修復,種植面積33.60㎡。修復成功后,區域年固碳量達18.48kg,植被覆蓋可抑制地表揚塵,形成“固碳—抑塵”雙重效益,相當于減少汽油燃燒7.83升。
二是拓展基地多元新功能,凸顯修復示范效應。
靜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以本案為契機,在提供勞務代償、法治宣傳等替代修復場景的基礎上,以生態修復示范林為載體,探索提供異地種植修復場景,并在區綠化中心和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的支持下,同步匹配相關損害賠償替代修復方案評定及后續修復效果評估等配套功能。通過首個種植項目的落地實施,基地的替代修復效果進一步可視化,法治教育功能進一步常態化,公眾參與途徑進一步便捷化,為未來探索提供更多生態修復場景、參與復雜案件磋商與評估、提供法治教育和生態研學場景筑牢了基礎。
三是協同多方論證強保障,構建全程科學監督。
本案嚴格遵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規范,委托專業機構鑒定損害量,由區檢察院、區生態環境局會同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入庫專家、區綠化中心、基地綠化管理部門對修復方案可行性進行多角度論證,確保修復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首期修復效果評估通過后,還合理設置評估節點,持續開展為期1年的生長狀態跟蹤監測。另外,由于綠化種植的特殊性,本案探索實施了對修復過程全流程的監督,包括采購、種植及養護等,并明確必要時要及時調整養護策略、補植瀕危植株,保障修復成果持續有效。
(三)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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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寸土寸金的中心城區,如何落實生態修復責任一直是個難題。本案創新性地提出了異地替代修復與生態價值量化相結合的解決方案,具有較高的推廣價值。針對建筑揚塵這一常見但難以原位修復的損害,靜安區生態環境局沒有因案值小而輕視,而是精細化地設計了異地種植紅葉石楠的方案。該方案的科學性在于其不僅關注種植本身,更綜合考量了植被的固碳與抑塵雙重生態效益,實現了修復措施與受損對象的功能性對應。這種“微案精辦”的態度,以及對修復過程全周期的科學監督,生動詮釋了“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損小而不賠”的法治精神。
供稿:局法規處
編輯:張玉潔
上觀號作者:上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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