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聯合國安理會以13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第2817號決議,“最強烈地譴責”伊朗針對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及約旦的襲擊。
這不僅僅是一份地緣政治博弈的階段性定性,更是一個在國際法層面具有罕見意義的“活化石”,這是自1950年朝鮮戰爭以來,聯合國安理會時隔76年通過的第二項明確重申《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家自衛權)的決議。
要理解這一事件的分量,我們必須將視線投向那本厚重且常被束之高閣的《聯合國憲章》。
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通過的數千項決議中,絕大多數涉及軍事部署的內容都屬于“維和行動”。維和的核心在于“同意”與“中立”,然而,自衛權則完全不同。它指向的是沖突的原點,是國家在遭受武裝攻擊后,根據“固有權利”所進行的反擊。
在聯合國的歷史上,這條路極少被踏足。
1950年安理會第83號決議對朝鮮戰爭的處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法學界爭論究竟是“集體自衛”還是“強制執行行動”。而此后的七十余年里,安理會雖然授權了無數次干預,從海灣戰爭到利比亞行動,但其法律外衣往往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第七章強制執行,或是授權會員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模糊表述,極少直接在決議正文中白紙黑字地“重申”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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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此極度謹慎:一旦明確援引第51條,等于在法律上承認了某一國家發動戰爭的合法性,這相當于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極易被濫用于升級沖突。
正因如此,第2817號決議的歷史厚重感才得以凸顯。
它不僅認定伊朗的襲擊“違反國際法”,更關鍵的是“重申受攻擊國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進行自衛的權利”。這意味著,安理會這艘巨輪,在76年后罕見地轉動舵盤,從調停者的角色,轉向了對“誰是侵略者、誰是受害者”的界定。
在這場投票中,中國與俄羅斯的“棄權”票,構成了另一層復雜的敘事注腳。
投下反對票意味著與13個成員國及135個提案支持國公開對抗;投下贊成票則意味著必須完全認可“伊朗是侵略者”這一前提。中俄選擇的“棄權”,是一種極具東方政治智慧的外交平衡術。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在解釋性發言中說得十分透徹:中方不認同伊朗對海灣阿拉伯國家的攻擊,譴責一切傷及平民的行為,但這紙決議未能全面反映沖突的根源。中方的立場邏輯清晰——如果只譴責伊朗的“襲”,而不譴責美以對伊朗的“擊”,那么這份法律文件就變成了“單方面的譴責”,失去了公正性。
中俄的棄權,在法律效果上為決議放行,但在政治道義上為伊朗保留了緩沖空間。
此次決議的通過,實際上改寫了海灣地區的“游戲規則”。
以往,海灣阿拉伯國家在面對伊朗的導彈和無人機襲擊時,往往依賴于美國的單邊保護或聯合防御體系,這種防御在法理上屬于“自助”范疇。而現在,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2817號決議,以最權威的國際法語言確認了這些國家進行“集體自衛”的合法性。
這相當于給沙特、阿聯酋等國發放了一張基于國際法的“回擊許可證”。
從1950年到2026年,從朝鮮半島到波斯灣,這第二次自衛權決議的誕生,折射出國際秩序的深刻變遷。當大國博弈與地區恩怨交織,當先發制人與報復反擊界限模糊,國際法框架能否有效約束武力使用,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一決議的歷史定位,將取決于后續地區局勢的發展以及國際社會能否在更大范圍內達成政治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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