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迪揭發:寫“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人,第二天就被開除了
——康強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糾紛案核心證據調查
一場持續數年的名譽權官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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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讓康強背上“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罪名的指控,一個在法庭上當眾揭發同事的法務代表——這一切的源頭,指向一個關鍵人物:那個起草指控報告的人,在康強提出質疑的第二天,就被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火速開除。
一、法庭上的揭發:田迪說出真相
在武昌法院的庭審現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醫患中心的法務代表田迪,當庭說出了一段至關重要的證詞:
那個最初起草“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份報告的人,在康強通過12345熱線對醫院服務提出疑問的第二天,就被人民醫院開除了。
田迪為什么知道得這么清楚?因為事發當天,他就在現場。
當時康強在門診,對醫生說:“你開一塊錢的處方就行,我只是需要這個記錄。”田迪在旁邊問:“要不要我來?”康強說:“你年輕不行,要那個老年人來。”那個“老年人”,就是后來被開除的起草者。
就在那個門診現場,那個“老年人”對康強說:“你到10家醫院看病,這就是騙保。車險受傷后的治療,只能在一家指定醫院,而且三個月后原則上就不開處方了。挫傷就是賠2000塊錢的事。”
這段對話,成為后來那份指控報告的思想源頭。而寫下這份報告的人,在康強通過12345提出質疑的第二天,就被人民醫院開除了,從此人間蒸發。
二、被開除的人寫的報告,成了指控的全部依據
就是這樣一份由“第二天就被開除的人”起草的報告,成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指控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全部依據。
這份報告后來被人民醫院反復使用:發給12345熱線,發給衛健委,發給上級部門,最終在法庭上成為指控康強的核心材料。
可問題是:寫這份報告的人,第二天就被開除了。這說明什么?
至少說明,醫院內部可能也認為這份報告有問題。如果指控是真實的、有確鑿證據的,為什么反而要開除起草者?為什么不讓他在后續的訴訟中出庭作證?為什么要讓他“人間蒸發”?
唯一的解釋是:這份報告站不住腳,醫院只能讓寫報告的人消失,然后把責任推給一個“不存在的人”。
更重要的是,田迪的揭發證明:這份報告最初根本沒有經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討論。所謂“黨委討論通過”,是后來為了打官司,邀請退休返聘的汪昌杰教授出山時,才補的程序。也就是說,那份指控的核心內容,從頭到尾就是那個“第二天就被開除的人”的個人行為,卻被醫院拿來當成了正式立場,一錯再錯,直到無法收場。
三、退休返聘的法務代表:“我流了兩天眼淚寫的”
起草者被開除后,這場官司還要打下去。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年輕人打不了,只能把已經退休的汪昌杰教授請回來。
汪昌杰是武漢大學子弟,比康強大兩歲,打了一輩子法律官司。他被返聘回來,代表人民醫院出庭應訴。
在私下交流中,汪昌杰對康強說:那份指控后來經過了人民醫院黨委討論,他是“流了兩天眼淚寫的”。
一個資深法律人,明知指控沒有證據、明知證據非法,卻不得不硬著頭皮上法庭。他流淚,是因為無奈,是因為愧疚,還是因為職業生涯晚節不保的痛苦?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
而在法庭上,汪昌杰的表現也確實印證了他的“知情”:
· 他當庭承認,人民醫院提交的核心證據——門診監控錄音,是非法取得的,侵犯了康強的隱私權;· 他當庭承認,指控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沒有任何具體證據,只是“根據趨勢判斷”;· 他當庭承認,人民醫院拿不出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指控。
但承認歸承認,官司還是要打。因為這是后來黨委討論通過的“決議”,是醫院必須堅持的立場。而那個真正該為這一切負責的起草者,早已被開除,不用承擔任何后果。
四、證據的“三無兩非”:沒有任何一項站得住腳
縱觀整個案件,人民醫院所謂的“證據”和“指控”,在法律層面完全是空中樓閣:
“三無”指控:
· 無事實依據:醫院代表當庭承認,指控是“趨勢判斷”,沒有具體證據;· 無醫學支撐:康強在武漢十多家醫院就診,協和、省武警總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等所有專家都開了處方(如扶他林),有的甚至建議住院治療。夏軍、張明明、尹靜這些教授都對康強很好,開的都是對癥的藥。唯一一個“不支持治療”的醫囑,是病歷上那句“回家用開水泡毛巾敷手”,而這恰恰是治療建議;· 無合法程序:醫院所謂的“司法鑒定”,被武漢市司法局認定為“非法”——沒有編號、沒有資質、沒有簽名。
“兩非”證據:
· 取證非法:門診監控錄音,醫院代表當庭自認系非法取得;· 材料非法:從康強“一寸多厚的病歷”中抽取一頁斷章取義,正面是醫囑,反面空白,根本不是完整的診療記錄。
三無兩非,卻成了判決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對司法公正的最大諷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未經自然人同意公開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等個人隱私,造成他人損害的,構成侵權。人民醫院非法取得門診監控錄音的行為,已經明確違反了這一規定。
五、中央維穩辦五次電話:證明“影響”確實存在
法院判決康強敗訴的核心理由是:醫院的言論“未向社會公開”,不構成名譽侵權。
然而,一個鐵一般的事實直接擊穿了這一理由:中央維穩辦先后五次給武漢大學維穩辦打電話,要求處理康強的網絡發帖。
五次電話,說明問題的嚴重性。中央維穩辦作為國家級機構,絕不會無緣無故介入一件“未向社會公開”的小事。
隨后,武漢大學維穩辦找到后勤書記,后勤書記找到曹旭華,曹旭華五次打電話給康強,要求他“刪帖子”,而且明確說:“不準用康橋,武大要看你老老實實刪帖子。”康強前后刪了五次。
試問:如果只是“內部溝通”,如果“沒有社會影響”,為什么會驚動中央維穩辦?為什么武漢大學會層層傳導、五次三番要求刪帖?
這恰恰證明:人民醫院的言論早已擴散,康強的社會評價已經受到實質影響。所謂的“未向社會公開”,只是一個法律上的技術性借口。
六、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該做的都做了,該處理的都處理了,該承認的都承認了
說實話,武漢大學和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這件事情上,該做的都做了,該處理的都處理了,該承認的都承認了。
· 該處理的都處理了:那個起草指控報告的人,第二天就被開除了。醫院沒有任何包庇,沒有任何拖延,當天就做出了處理決定。· 該承認的都承認了:汪昌杰教授在法庭上當庭承認非法取證、承認沒有證據;田迪在法庭上當庭揭發了真相。醫院沒有隱瞞,沒有狡辯,該認的都認了。· 該做的都做了:人民醫院黨委后來補開了會議,走了程序;武漢大學校長親自出面過問此事,還通過校友企業家渠道想要調解撈人;在中院調解時,武漢大學是同意調解的,也簽了字,是法院最后不同意調解。
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構成,需要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人民醫院已經承認了違法行為(非法取證),也承認了沒有證據支撐指控,主觀過錯層面已經自認。唯一有爭議的損害結果,也被中央維穩辦的介入所證明。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已經做到了一個單位能做的全部:承認錯誤、開除責任人、配合調解。他們沒有任何責任了。
七、責任在誰?
那么,責任到底在誰?
第一,法院系統要負主要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人民醫院主張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應該由人民醫院舉證。可人民醫院當庭承認沒有證據,法院卻反過來要求康強自證清白——這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
更嚴重的是,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采取偽造證據、捏造民事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虛假訴訟。人民醫院用非法取得的錄音、斷章取義的病歷、不存在的“司法鑒定”來指控康強,如果這些材料構成“偽造證據”,就可能涉及虛假訴訟問題。
法院系統內部那套“97%駁回率”的考核指標,以及高院與眾誠車險的所謂“戰略合作協議”,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法院必須認錯,必須撤銷原判、重新審理,必須把排除非法證據作為第一要務。
第二,武昌區衛生局要承擔領導責任。
他們把那份由“被開除的人”起草的指控,偽裝成12345回復發給康強個人。12345已經明確表態:以后涉及名譽侵權的內容要慎重,不能隨便轉述、隨便回復。你回復之前,至少要去司法鑒定中心核實一下有沒有這回事吧?那不是司法鑒定,是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歸你衛生局管,你就要負責。該處分的處分,該降職的降職,該撤職的撤職。
第三,眾誠車險責任還沒盡到位。
他們補償了3000塊錢,有點誠意,但遠遠不夠。康強的藝術財產損失——那個寫了一個“福”字就值55000的毛筆字功底——被這場糾紛耽誤了。還有醫療費、精神損害、每周一次開扶他林的掛號費和交通費,這些都應該賠。眾誠車險在銀監委面前說“沒做”,在積玉橋派出所說“是法院安排做的”,對康強又說“做了,就是不賠”——這種三副面孔的態度,必須追究。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舉證責任分配錯了。
名譽權侵權訴訟中,被告如果主張其言論有事實依據,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法院均認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論存在事實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醫院主張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他們就必須拿出證據。他們拿不出來,法院就應該判決他們敗訴。可現實是,法院反過來讓康強自證清白——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是完全錯誤的。
八、結語:一個被開除的人,一份無法撤回的指控
今天,那個最初起草指控的人早已被開除,人間蒸發。他永遠不會想到,他的一紙報告,竟然引發了一場持續數年的訴訟,讓一個66歲的老人背上了“騙保”“擴大傷情”的罪名,甚至可能面臨“詐騙國家財產”的指控——按照某些說法,騙醫保3萬就可以判三年。
可事實是:繼續治療是法院判的,是眾誠車險、司機、租賃公司三方同意的;掛號費是實際發生的;寫毛筆字拉開粘連的筋脈是撕心裂肺的疼痛;十多家醫院的專家都開了處方。
唯獨人民醫院,拿著一份由“第二天就被開除的人”起草的文件,一場非法取得的錄音,一頁斷章取義的病歷,指控康強“多要賠償”。
田迪在法庭上揭發了真相。汪昌杰流著眼淚打完了官司。那個起草者永遠消失了。
而康強,還在等一個說法。
法院系統必須認錯,必須撤銷原判,必須把排除非法證據作為第一要務。武昌區衛生局必須有人擔責。眾誠車險必須把該賠的賠夠。
武漢大學和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該做的都做了,該處理的都處理了,該承認的都承認了。他們沒有責任了。
(根據康強先生提供的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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