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1、以合理生活消費為限,規制知假買假人高額索賠
2、經營者違約,需退還剩余未消費部分的預付款
3、多部門聯動+代表人訴訟,高效處理群體性消費糾紛
4、使用美容產品受到傷害,經營者需退一賠三并賠償其他損失
5、經營者知假買假再轉賣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6、經營者告知風險,“賭石”人自擔后果
案例一
以合理生活消費為限
規制知假買假人高額索賠
——馮某某訴某公司無錫門店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馮某某向某公司無錫門店購買“富硒米”100盒(共500斤),單價129元/盒,共計消費12900元。2021年8月9日,馮某某以前述大米涉嫌違法為由,向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查明某公司銷售的“富硒米”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所銷售商品外包裝上未標注生產日期;2.“富硒米”執行標準中載明保質期為3個月,而其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標注保質期為12個月,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3.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該局給予某公司以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2900元;3.罰款129000元。隨后,馮某某向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起訴某公司無錫門店等,主張經營者、生產者承擔其購買的100盒“富硒米”“退一賠十”的賠償責任。
另查明:馮某某在無錫購買案涉大米之前,于2021年7月12日在該公司蘇州門店購買同樣“富硒米”2盒,并于2021年8月9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馮某某還就案涉“富硒米”向淮安、鎮江等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銷售的“富硒米”,食品外包裝標簽標注的保質期為12個月,與該大米適用的自己企業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3個月不符,且該食品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在最內層包裝上標注保質期為2021年1月13日,根據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3個月,至2021年7月20日銷售時,該批大米已超過保質期。據此,可以認定某公司明知其銷售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相關事實亦被市場監管部門查明并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本案中,即便馮某某系知假買假,在其合理生活需求范圍內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可予支持,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根據馮某某家庭人口情況,馮某某一次性購買500斤大米超出了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法院酌定以10斤為基礎,判決:某公司向馮某某退還全部貨款1290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2580元,駁回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馮某某不服前述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人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本案裁判結果與司法解釋精神一致。對“知假買假”行為“揚其長、避其短”,既有利于發揮人民群眾監督作用,也能防止知假買假人通過惡意高額索賠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惡化營商環境。
NO.1
案例二
經營者違約
需退還剩余未消費部分的預付款
——高某訴鄭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4日,高某在鄭某經營的美容美發店(系個體工商戶)充值3萬元,用于購買全身光子美白、臉部深層清潔、染發、紋眉、腋下脫毛、全身點痣等服務,美容美發店另贈送泡澡、手臂脫毛等服務,美容美發店承諾點痣不會留疤。充值當日,高某接受美容美發店點痣服務,數月后仍留有疤痕,高某遂申請退款,該美容美發店經營者鄭某同意退款,但雙方就退款金額未能協商一致。高某除點痣外,還實際接受了美容美發店的祛角質、紋眉、腋下脫毛、全身點痣等服務,美容美發店的顧客登記表對部分服務按照優惠價進行記載并扣費,高某在該顧客登記表上簽字。雙方因退還金額發生爭議,高某遂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鄭某退還全部預付款3萬元。
裁判結果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與鄭某經營的美容美發店訂立服務合同,約定由美容美發店向高某提供美容美發服務。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美容美發店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其承諾的效果。高某據此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剩余款項,鄭某同意退款,但是雙方對于應退還的預付款金額發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本案中,高某主張應當退還3萬元全部預付款,但是鄭某除為高某提供點痣服務之外,還為高某提供了全身美白、脫毛等服務,法院按照美容美發店對前述全身美白、脫毛等服務的優惠價格酌情確定鄭某為高某已經提供的服務費用為2000元,判決:鄭某向高某返還2.8萬元,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通常可以快速回籠資金,穩定客戶群體,增強其市場競爭力,消費者通常也可以享受價格優惠、便捷支付等便利實惠,所以在零售、美容、培訓、健身等生活消費領域,預付式消費普遍存在,與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名不符實或者存在缺陷等違約行為,消費者主張退還未消費部分預付款較為常見,此類糾紛時有發生。本案明確在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已提供服務價款的計算規則,即應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該計算規則充分保護了消費者權益,符合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同時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對消費者來說,建議消費者按照自身需求,理性消費充值,注意審查經營者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謹慎選擇具備資質的機構、人員及產品,保留合同及消費憑證,便于后續發生糾紛時維權。
NO.2
案例三
多部門聯動+代表人訴訟
高效處理群體性消費糾紛
——陳某等66人訴某美發店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某美容美發店成立(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葛某某),該美發店實際由葛某某、朱某某、蔣某等多人合伙經營。在經營過程中,該美發店以充值享受服務優惠價為由頭,引導顧客進行預付充值,充值金額少則兩三千元,多則上萬元,充值款項由消費者通過微信掃碼支付,均進入朱某某個人賬戶,總金額達到100余萬元,該預付款后由朱某某部分支付店鋪租金、水電費、工人工資,部分由合伙人分紅。2024年5月,某美發店因虧損停止經營,陳某等66人預付充值費用尚有共計306172元余額未消費。事發后,該美發店表示可以安排消費者至其他美發店消費,遭到消費者拒絕。為主張權利,陳某等66名消費者將該美發店及葛某某的合伙人朱某某、蔣某起訴至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306172元。
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某美發店收取陳某等66人的預付款項,雙方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該美發店閉店停止經營,陳某等66名消費者有權要求返還剩余預付款306172元。因某美發店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為葛某某,無需單列葛某某的法律責任。朱某某、蔣某與葛某某系合伙經營該美發店,對該美發店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判決:某美發店向陳某等66人返還預付款306172元,朱某某、蔣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朱某某、蔣某不服前述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66名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一定涉眾性,案發后第一時間,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屬地街道辦事處、消保委、派出所、司法所等成立多部門聯動機制。由消保委摸底糾紛規模,疏導消費者情緒;由公安機關對美發店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收集和固定證據;由司法所提供前期法律援助。同時,法院對本案進行訴前調解指導和訴訟對接,雖因差距較大調解不成功,但前期多部門聯動工作支持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開展。法院在立案受理本案后,立即與消費者代表及代理律師溝通,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職權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并及時開展釋明工作,引導消費者采取代表人訴訟方式提起訴訟。最終通過多部門聯動+代表人訴訟,高效處理群體性消費糾紛,及時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NO.3
案例四
使用美容產品受到傷害
經營者需退一賠三并賠償其他損失
——王某訴張某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初,王某在無錫市梁溪區某紋繡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張某)支付680元,接受了在眼周使用產品為“多肽細胞保存液”的美容服務。數日后,王某眼睛出現視力模糊、腫脹等不適癥狀,王某隨即告知張某相關癥狀,張某回復“沒事的”,并讓王某通過熱敷等方式緩解癥狀。此后,王某身體不適癥狀加重,出現夜間發作性呼吸困難、咳嗽無力等癥狀。后王某到醫院就診,經輾轉數家醫院診治,最終經檢測確診為肉毒中毒。為主張自身權利,王某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等返還美容服務費680元并賠償3倍服務費,另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36687.82元。
另查明:2025年3月24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紋繡店作出警告、罰款,主要違法事實為某紋繡店張某于2024年10月17日從微信昵稱李經理(已無法取得聯系)的自然人處購買了6盒名為“多肽細胞保存液”的化妝品,張某購進上述化妝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張某在微信朋友圈推銷該化妝品,本案王某使用該化妝品后出現不良反應。
裁判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張某無法提供案涉美容產品外包裝、標簽信息、產品的執行標準、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廠家信息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購買渠道等,未盡到查驗義務,前述事實經市場監管機關調查并被確認,該產品來源不明、無法確認為合格產品,構成欺詐。經上海某醫院檢查,王某的血液、尿液樣本檢測出血液中含有A型肉毒毒素,并診斷王某為肌無力,肉毒中毒。王某主張的損害后果與其在梁溪區某紋繡店接受的美容產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法院判決:張某等返還王某美容服務費680元并增加賠償3倍美容服務費2040元,另賠償王某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36687.82元。
前述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美容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無證經營、使用無資質產品、無資質提供醫美服務等現象時有發生。本案例提示消費者出于美化形體、容貌等目的接受美容服務,應當選擇正規機構,使用合格美容產品,使用產品前,應查驗產品外包裝、標簽信息、產品執行標準、生產廠家信息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了解產品及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追求美,更要健康安全地變美。同時也警示美容機構,對美容產品的購買渠道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對產品資質必須履行查驗義務,無視或故意使用不合格產品,導致消費者其他人身或者財產損失,除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之外,還需要賠償消費者的其他損失。
NO.4
案例五
經營者知假買假再轉賣的
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某電子商務部與劉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某電子商務部經營者(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王某)王某在劉某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4部iPhone15proMax白色1TB版本手機,訂單顯示每部手機單價1780元,經店鋪優惠后王某最終實際付款5440元。后劉某經營的淘寶店鋪關閉,該訂單未發貨,淘寶網于2024年12月3日向王某退款5440元。某電子商務部認為,其購買手機系為轉賣賺取差價,其與劉某已成立合法有效的網絡買賣合同,現劉某拒不發貨,導致其未按優惠價格購買到手機,產生損失,遂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未實際交付的4部手機的差價損失(按3.5萬元主張)。
另查明:同時期,京東自營旗艦店iPhone15proMax白色1Tb版本銷售單價為12599元。某電子商務部及其經營者王某此前也提起多起類似案件。
裁判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經營者對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負有檢查驗收并真實全面披露商品信息的義務。本案中,某電子商務部支付5440元意欲購買4部原裝正品、無拆無修的雙卡雙待iPhone15proMax手機并轉賣盈利,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該價格顯著低于該產品的相應市場價,此種偏離程度已遠遠超出合理波動范圍,明顯不符合常情,足以引起購買者的合理懷疑。結合此前某電子商務部及其經營者王某曾提起多起類似訴訟的事實,可以認定某電子商務部對其欲購買的手機不是正品主觀上是明知的,賣方對其出賣的手機不是正品亦應當認定系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某電子商務部作為經營者,為轉賣盈利向劉某知假買假,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前述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某電子商務部以正品手機的價格與其購買的差價作為損失計算方式,是建立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現雙方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某電子商務部要求賠償未實際交付的4部手機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法院判決:駁回某電子商務部的訴訟請求。
某電子商務部不服前述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當前市場經營中不乏知假買假的現象,現行法律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設定的義務具有較大差別。通常而言,經營者負有查驗商品真實狀況及信息的義務,經營者知假買假,在民事責任上,一般應當認定商品買賣合同無效,對經營者主張按照買賣雙方約定支付差額貨款或者交付正品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如果經營者知假買假后再轉賣,除在民事責任上,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NO.5
案例六
經營者告知風險
“賭石”人自擔后果
——孫某訴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日,孫某通過某公司的淘寶直播間購買了被宣傳為“緬甸天然A貨翡翠”的原石,累計支付貨款35200元。切割前,該公司客服向孫某發送了原石購買聲明,明確告知保證出售的原石均為緬甸翡翠正品原石,強調翡翠原石內部成分具有不可預見性,且一經切割等處理,將因影響商品完整性和二次銷售而不支持退換貨。孫某閱讀上述聲明后,明確回復“確認切”,授權商家進行切割。隨后,某公司將原石切割視頻發送給孫某,并將切割后的原石發貨。孫某收到后發現結果不盡人意,認為某公司無證據證明原石來源和產地為緬甸,其購買、切割、發貨的原石可能存在不一致,某公司存在欺詐,遂向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公司返還剩余貨款19800元并賠償3倍價款59400元。
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首先,翡翠原石交易俗稱“賭石”,其特質在于內部品質在切割前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交易風險顯著高于普通商品,買受人參與此類交易,理應承擔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本案中,某公司在切割前已通過書面聲明方式,對交易的高風險及切割后不退換的規則進行了明確告知,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知曉風險后仍主動確認切割,應視為接受該交易規則并自擔風險。其次,某公司提供了貨物報關單等證據以說明進貨渠道。孫某主張該公司存在產地虛假及“貨不對版”的欺詐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綜上,法院認定孫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后孫某不服前述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賭石”這一特殊消費形式的法律認定。此類交易的核心特征在于標的物內在品質的“未知性”與結果的高風險性,這有別于普通商品買賣中以確定性質量為核心的交易模式。因此,司法裁判對雙方權利義務審查重點亦有所不同。對于經營者,核心義務在于對特殊交易風險進行真實、充分告知,保障買受人的知情同意權。對于買受人,則應在充分認知風險的基礎上,承擔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及自愿選擇后的交易風險。本案中,經營者已通過書面聲明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買受人亦明確確認。在此前提下,原石切開后實際價值的高低、品質的好壞,均屬于其自愿承擔的商業風險范疇,而非經營者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本案裁判明確了高風險特殊交易的司法審查邊界,在維護誠信交易秩序的同時,也警示消費者應理性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參與此類交易,一旦作出選擇則應遵守契約精神。
NO.6
來源:無錫中院民一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PREVIOUS REVIEW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