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傷行人,
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近日,樂昌法院審結一起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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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是某生活服務公司雇傭的外賣騎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郭某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2025年2月,郭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配送外賣時,與行人鄭某發生碰撞,造成鄭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因協商賠償未果,鄭某將郭某、某生活服務公司以及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樂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事發時正在履行送餐的工作職責,屬于職務行為。故鄭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合理損失,應由某生活服務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由于某生活服務公司為郭某投保了保險,故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合同約定對鄭某進行賠付,超出保險約定范圍的合理損失,則由某生活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鄭某15124.08元;某生活服務公司賠償鄭某27100元。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隨著外賣、快遞等新業態快速發展,外賣騎手、快遞員等就業群體大幅增加,他們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劃分問題備受關注。本案明確了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的主體責任認定問題,勞動者履職期間侵權的,由平臺承擔侵權責任,平臺擔責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督促平臺規范用工。法官提醒,各用人單位應加強對騎手等新業態勞動者的安全培訓與管理,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同時,也提醒外賣騎手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 。
文字:廖攀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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