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位男子,我們就稱他為王某(化名)。王某今年四十多歲,在我們當地一家建材公司做銷售,因為工作性質,經常出差,很少回家。
王某有個七十多歲的老父親,身體還算硬朗,但畢竟年紀大了,去年開始,連自己做口熱乎飯都費勁了。巧的是,王某有個朋友,正好是一家養老院的經理。倆人一合計,王某覺得送養老院既能解決父親照料問題,又能幫朋友完成業績,是個兩全其美的事兒。
于是,王某沒怎么跟父親商量,就讓老人收拾東西,說是帶他去個“享福”的地方。老人被送到養老院門口才明白過來,心里是一百個不情愿。但王某丟下一句“我工作忙,沒時間照顧你,這是為你好”,就頭也不回地走了。老人無奈,只能住下。
王某和養老院簽了合同,約定每月護理費2000塊。剛開始,他交了第一個月的錢。可接下來,麻煩就來了。
第二個月該交費時,王某開始以“手頭緊、投資壓錢”為由拖欠。他那位當經理的朋友礙于情面,一開始還幫忙說和,催了幾次,王某總是嘴上答應,卻遲遲不給。就這么一個月拖一個月,半年過去了,王某不僅人一次沒來探望過父親,連護理費也整整拖欠了5個月,總共1萬塊錢。
老人家在養老院住得本就不開心,性格內向不愛與人交流,加上思念兒子卻盼不來一個電話,心情郁結。他本身就有些高血壓、糖尿病的老毛病,最終因為并發癥,突發腦梗,被緊急送醫。命是保住了,但卻落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遺癥。
這時候,消失了半年的王某突然出現了。但他不是來照顧父親的,而是跑到養老院理論,一口咬定是養老院照顧不周,才導致父親病重,開口就要索賠20萬。
養老院方面覺得很冤枉,表示老人發病是自身基礎疾病所致,他們的護理和送醫流程都符合規范,沒有過錯。更何況,王某還欠著1萬塊的護理費沒給呢。
協商不成,王某一氣之下,竟然拉著親戚朋友到養老院門口拉橫幅、用喇叭喊話,說養老院不負責任,把一個健康的老人變成了半身不遂。這一鬧,給養老院造成了很壞的影響,養老院無奈之下報了警,最終雙方只能對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覺得自己勝券在握,因為父親確實是在養老院出的事。然而,法院的判決卻給了他當頭一棒。
法院審理后認為:
第一,雙方簽訂的養老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王某拖欠的1萬元護理費必須補繳。
第二,根據證據顯示,養老院對老人提供了專業的日常護理,在老人突發疾病時,也履行了及時、合理的送醫救治義務。老人的病情加重是由于其自身年老體弱和基礎疾病所致,與養老院的護理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養老院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下來,王某必須補交欠款,并向養老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他折騰了半天,不僅一分錢賠償沒拿到,反而敗壞了名聲。
這件事發生后,王某在親戚朋友中的口碑一落千丈。大家都覺得,一個連自己父親都能如此對待、為索賠不惜歪曲事實的人,實在不值得深交。更重要的是,他的行為,深深地傷害了最親的人,他病床上的老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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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里,法院的判決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法律保護的是事實和規則,而不是誰“鬧”得兇,誰就有理。對于王某,我們或許可以說一句: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孝順父母,是責任,也是為自己積攢的福氣,千萬別等失去了再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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