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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趙與妻子李某育有五子女:長子趙某、次子趙某1、三子趙某2、長女趙某3、次女趙某4。
二人在北京市房山區某村建有一號房屋(西房三間),價值約1萬元。
老趙2001年去世,李某2006年去世,均未留有效遺囑。
次子趙某1、三子趙某2先后于2016年、2017年去世。
趙某1留二女(趙某5、趙某6);趙某2留妻張某及二女(趙某7、趙某8)。
2023年,長子趙某曾持一份所謂“遺囑”起訴要求獨占房屋,但被法院以遺囑無效為由駁回(B號判決)。
隨后,趙某轉而提起法定繼承訴訟,請求分割一號房屋。
張某一方辯稱:
自己生活困難、長期居住、對老人盡更多贍養;
已對房屋裝修添附;
戶口在本村,其他繼承人戶口已遷出;
要求房屋歸其母女所有,并僅支付每人5000元補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按法定繼承均分房屋份額:
長子、長女、次女:各1/5;
次子二女(代位):各1/10;
三子之妻及二女:各1/15;
? 駁回“多分”“獨占”“折價補償”等全部請求;
? 不認可“生活困難”“裝修添附”作為多分理由。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無法定遺囑,一律按法定繼承均分
被繼承人未留有效遺囑,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配偶不當然繼承公婆遺產。
2. “生活困難”不是多分遺產的法定理由
《繼承法》規定多分需滿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
張某一方僅口頭陳述困難,未提供醫療、收入、住房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3. 長期居住≠多分,出租獲利反削弱主張
雖由張某一家長期使用房屋,但期間曾出租獲利;
法院認為:占有使用不等于貢獻,更不構成所有權依據。
4. 裝修添附無證據,且不影響遺產份額
主張“重新裝修”但未提交票據、照片、證人等證據;
即便存在,也屬對共有物的管理行為,不改變原始產權比例。
5. 戶口遷出不影響繼承權
繼承權基于血緣關系,與戶籍所在地無關;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受限,但房屋作為遺產可繼承。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及時轉換策略:遺囑無效后,迅速轉向法定繼承,避免程序空轉;
堅守“均分”底線:反對以情感、居住、戶口等非法定因素侵蝕繼承公平;
精準反駁對方主張:指出“生活困難”無證據、“裝修”無證明、“出租”反證牟利;
強調證據規則:繼承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空口無憑難獲支持。
重要提醒:
?? 想多分遺產?必須有證據證明“盡主要贍養”!
?? 長期住老房≠房子歸你,尤其還收過租金;
?? 戶口遷出城市,照樣能繼承農村老房(僅限房屋,不含宅基地使用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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