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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暑假、中秋國慶小長假,相信很多小伙伴們都會提前規劃旅游行程,但計劃沒有變化快,在旅游途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如報團不成功能否退費等等,近日,小林就遇見了這樣的困擾,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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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小林在網上刷到“云南九月六天六日五晚徒步游”推廣帖,發帖人陳某自稱專業導游,主打“個人拼團、價格優惠”,承諾成團即出發、不成團全額退,小林便和陳某簽訂了書面合同,期間陳某未出示旅行社資質。之后,小林按要求多次向陳某個人微信轉賬3400元、1000元、600元作為團費,合計轉款5000元。過后,陳某以“人數不足未成團”為由通知取消行程,并以“平臺收取手續費、資金困難”等理由拖延、拒絕退費。小林通過平臺投訴、文旅執法大隊調解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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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隨即聯系陳某,向陳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個人無證經營旅游業務、違約及占用消費者資金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最終,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陳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表示愿意退還全部款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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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人熱衷于報團旅游,以放松身心、緩解壓力,但難免會遇到“人在囧途”的情況。因此,在出行前,了解和學習相關法律知識至關重要。
一、作為消費者,應當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且務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成團標準、退費規則、違約責任等。根據法律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二、作為旅行社,要合理合法安排旅游行程,如未提前與游客協商、未經游客同意,單方面擅自變更旅游行程、遺漏游玩景點、減少項目或降低標準等,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構成違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實際發生的和降低服務標準而多收的費用。如果因旅行社的違約而給游客造成了其他損失(如變更行程導致的交通、住宿等額外支出),游客可以主張賠償。
法官再次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維權從來不是小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消費過程中應全程留存證據,妥善保存宣傳截圖、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溝通錄音等等,遇見糾紛時可及時撥打12315熱線、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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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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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民一庭 謝清琴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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