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
——孫某某訴賈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7-2-079-001 / 民事 /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京0118民初190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針對債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爭議,債權轉讓人已向債務人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該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關系中已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抵押合同中未對債權人轉讓債權后抵押人的擔保責任進行單獨約定的,抵押權作為從屬性權利應隨主債權的轉讓而一并轉讓。
【關鍵詞】
民事 債權轉讓合同 不動產抵押權 隨主債權一并轉讓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某訴稱:張某某將其對賈某某的債權轉讓給孫某某,孫某某按約定支付價款并辦理手續,債權轉讓事宜已通知賈某某。經多次催要,賈某某至今拒絕還款,故請求判令:一、賈某某立即償還借款90萬元并支付利息;二、判決賈某某為辦理借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房屋由原告優先受償;三、訴訟費用由賈某某承擔。
賈某某辯稱:借款事實存在,借款本金為90萬元,不認可利息。賈某某已經支付14萬利息。另,孫某某和唐某某曾承諾代賈某某償還張某某利息,賈某某向唐某某、孫某某償還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賈某某的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賈某某向張某某借款90萬元。同日,賈某某和張某某簽訂《抵押合同》,以涉案房屋為其向張某某90萬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擔保,并于2017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辦理抵押登記。
2018年3月13日,張某某與孫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張某某將其對賈某某享有的90萬元借款、利息債權以及房屋抵押權一并轉讓給孫某某,并將張某某借款的轉賬手續、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抵押登記證等材料交給孫某某,但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孫某某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賈某某。孫某某向張某某轉賬90萬元。
賈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利息合計14萬元。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房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賈某某稱該房屋系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賈某某認可簽訂抵押合同時未告知張某某結婚情況。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1907號民事判決:一、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孫某某借款本金9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9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孫某某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對涉案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已發生效力。
【裁判理由】
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未辦理房屋抵押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孫某某能否受讓房屋抵押權。
張某某和孫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本案中,賈某某認可孫某某起訴前已告知其債權轉讓事宜,其知曉張某某與孫某某的債權轉讓行為,可以認定債權轉讓人已經向債務人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賈某某發生法律效力,賈某某應當在欠付款項范圍內向孫某某承擔還款責任。故對孫某某要求賈某某償還借款9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賈某某認可其曾向唐某某、張某某分別借款90萬元,借款利率均為月利率3%,借款后共向唐某某支付利息14萬元,即向法院提供還款憑證對應的14萬元。結合賈某某與唐某某、張某某形成借貸關系的時間、約定借款利率及相關法律規定,賈某某給付的14萬元應是對債權轉讓之前借款利息的給付,故對孫某某主張賈某某自2018年3月14日起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案涉房屋抵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因抵押合同中無“債權人轉讓債權,抵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故抵押權作為從屬性權利應隨主債權的轉讓一并轉讓。賈某某稱抵押房屋系婚后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動產權證書上登記房屋為賈某某單獨所有,且賈某某認可簽訂抵押合同時未告知張某某自己的婚姻情況,張某某有理由相信該房屋系賈某某一人所有。孫某某作為張某某對賈某某債權的受讓方,亦可取得完整的抵押權利,故法院對孫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7條
一審: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907號民事判決(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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