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小產權房被違法強拆,買房人無法獲得行政賠償
城鎮居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無權獲得行政賠償
——劉飚訴三亞市政府案
(2020)最高法行賠申872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建筑,且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原告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獲得賠償,故原告亦無權取得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87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審申請人劉飚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終10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飚以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屬于合法建筑,其通過轉讓協議依法取得物權,三亞市政府征收決定違法,應向其賠償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建筑,且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劉飚、高傳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獲得賠償,故劉飚亦無權取得國家賠償。一、二審判決駁回劉飚的賠償請求和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劉飚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飚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志華
審判員 宋楚瀟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韋唯
書記員 唐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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