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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外賣騎手,早已成為我們生活中“最熟悉的陌生人”。身著工裝、爭分奪秒送餐的他們與平臺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跑單途中一旦發生意外,能否申請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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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外賣騎手黃某像往常一樣,穿著印有某外賣標志的工裝,騎著電動自行車在百色市右江區街頭送餐。一場道路交通事故突然發生——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與黃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黃某當場倒地,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
診斷結果令人揪心:黃某左膝關節以下癱瘓、腰椎間盤突出、左腓總神經損傷。他在醫院一躺就是3個多月。
事故發生后,黃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僅往醫院存了2萬元預交金,此后便無下文。而當黃某和家人提出要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卻拿出一份他入職時簽的“配送承攬服務協議”,上面寫著“乙方與甲方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在完成承攬業務過程中受傷,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黃某系乙方)。
“我穿著他們的工裝,送著他們的餐,考核扣款都是他們說了算,怎么一出事我就成了‘承攬方’?”黃某想不通。
一審: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與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黃某于2022年10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索要工傷待遇,卻被以“超過仲裁時效”“未被認定工傷”為由不予受理。
此后,黃某將公司訴至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雙方圍繞一個核心問題展開爭論:這份“配送承攬服務協議”,究竟能不能掩蓋雙方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公司辯稱,協議上寫得很清楚,公司與黃某之間是合作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他接單自由、時間自由,不能算公司的員工。
黃某的代理律師則當庭列舉了一連串細節:“他從公司領工裝、戴公司頭盔、用公司餐箱;報酬是公司按接單量和考核標準結算的;公司每月從報酬里代扣商業險;他要遵守公司的‘六不準’規定——這叫沒有受公司管理?”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正是該公司的核心業務,他按公司的服務標準和考核規則獲得報酬,在工作中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這些特征,符合勞動關系的核心構成要件。
右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黃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百色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將目光鎖定在3個關鍵詞上: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報酬是否由用人單位決定并發放?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主審法官當庭發問,“這些才是判斷勞動關系的關鍵。”
百色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公司雖然與黃某簽訂了名為“承攬”的協議,但實際履行中,黃某需遵守公司業務管理制度和“六不準”規定,報酬按公司考核標準結算,配送服務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
針對公司提出的黃某的訴請“超過仲裁時效”的上訴理由,法院查明,2021年2月至11月,黃某多次通過微信聯系公司協商工傷認定事宜,每次聯系都構成時效中斷,其2022年10月申請仲裁,并未超過1年時效。
關于工傷賠償問題,百色市中院援引《工傷保險條例》指出: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公司未為黃某繳納工傷保險,且怠于履行申請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百色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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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聚焦外賣騎手、快遞員等新就業群體的勞動關系認定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以鮮明裁判導向明確兩大核心原則:一是外賣騎手等新就業群體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以“承攬協議”“服務外包”等形式規避法定責任。二是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任何規避該義務的行為均無效。
當前,外賣、快遞等行業中部分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通過簽訂“承攬協議”“外包協議”等形式,表面剝離勞動關系,實則仍對勞動者進行全方位管理,導致新就業群體在發生工傷等情形時難以保障自身權益。該案裁判穿透“承攬協議”的表象,緊扣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勞動關系核心認定標準,明確即使協議約定為服務外包,但若勞動者需遵守用人單位的業務管理制度、配送規則,提供的服務屬于用人單位核心業務,報酬按統一標準結算考核,即構成實質勞動關系。
同時,該案詮釋了工傷保險的法定強制性,繳納工傷保險并非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的權利,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且怠于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的,需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勞動者已獲得第三人侵權民事賠償的,除醫療費外,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二者并行不悖。該案的裁判不僅為解決同類糾紛提供了參考指引,更彰顯了司法對新就業群體的保護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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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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