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澤宇律師自2018年起執業,擅長交通事故等領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為孫XX代理,針對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免責的主張,指出其未對免責條款盡到告知義務,最終法院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賠償孫XX543X3元;在另一交通事故案中,為于XX等四原告代理,依據事故責任劃分和保險合同約定爭取賠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XX3X2.5元,體現了其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上的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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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賠代理
李澤宇律師自2018年開始執業,至今已有八年,服務地區覆蓋河北保定、張家口等地。他專注于民商事糾紛解決,在民事訴訟領域累計辦案三百件,執業至今累計辦理案件四百余件,主要客戶類型包括個人等。其工作方式中訴訟案件占比較大,尤其在交通事故等領域有深入的實踐。
保險免責爭議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原審被告)為中國XX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是孫XX,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還有劉XX、劉XX。201X年X月15日,劉XX駕駛冀F×××號車撞到孫XX后駕車逃逸,交警認定劉XX負全部責任。該車在XX公司投保交強險及30萬元商業三者險。
爭議焦點:XX公司認為劉XX肇事逃逸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情形,只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而一審法院判決其在商業險下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角色:代理被上訴人孫XX。
律師采取的具體法律行動:指出一審中劉XX和劉XX自述購買保險時非本人簽字,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提醒義務,且保險公司未明確答復是否本人簽字,也無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結果: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對免責條款盡到告知和解釋說明義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孫XX各項損失543X3元。
多人傷亡賠償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為于XX、韓XX、彭XX、于XX,被告為XX、李XX、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1X年X月24日,于XX駕車與XX駕駛的登記在李XX名下的貨車碰撞,于XX和彭XX死亡,交警認定XX負次要責任,于XX負主要責任。貨車在XX保險大同XX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爭議焦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于XX死亡的多項損失,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內按比例賠償,但需為另一死者預留交強險份額等。
律師角色:代理四原告。
律師采取的具體法律行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原告爭取合理的賠償項目和數額。
最終結果:法院判決XX保險大同XX賠償原告因于XX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XX3X2.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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