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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記者此前赴日實地探訪發現,日本將擄日中國文物當作軍國主義“戰利品”宣揚,陳列地就包括臭名昭著的靖國神社。日本軍國主義者曾長期在中國實施系統性暴行,還利用侵占中國領土之機,大肆掠奪中華文化珍寶,對中國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這不僅是對中華文化瑰寶的竊奪,更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滔天罪行的鐵證。歷史不容篡改,遺產不容掠奪,日本劫掠的中國文物該歸還了!
日本劫掠中國文物的罪行板上釘釘。這種系統性、大規模的劫掠,至少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劫掠時間跨度長。早在1894年甲午戰爭爆發前后,日本宮中顧問兼帝國博物館總長九鬼隆一就撰寫了《戰時清國寶物搜集辦法》,并得到日本政府和軍隊的背書。日本對中國文物的系統性破壞和劫掠,一直延續到抗戰結束前,長達半個多世紀。二是劫掠地區廣。日本侵華數十載,我大半國土先后淪陷,導致中國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的各類型文物淪落日本手中。三是劫掠數量多。據不完全統計,至抗戰結束,被日本掠奪的中國文物共約1879箱、360萬件,遭到破壞的文化古跡除東北外就達741處。據學者估計,日本擁有1000余座大小博物館,共收藏中國歷代文物近200萬件,大多數都是侵華戰爭期間被劫掠到日本的。
直到今天,日本不僅沒有向中國返還其劫掠的文物,反而刻意掩蓋、極力否認。中國要求日本返還文物,擁有充分的國際法律、輿論與道義依據。
20世紀初,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海牙公約》。其中,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明確禁止交戰國破壞、劫掠對方國家的文化財產,“任何扣押、毀滅和有意損害均應受法律追究”。該公約載明的戰爭法規則已被公認為習慣國際法。因此,日本侵華期間破壞、劫掠中國文物違反了該公約及其確立的習慣國際法規則。二戰結束后,國際社會在聯合國層面通過了為數眾多、影響巨大的國際法律文件,支持文物原屬國追索戰爭期間被劫文物。這些文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權威性,反映了國際社會的共同立場,也是日本應主動歸還中國文物的重要依據。
同樣作為二戰戰敗國,德國主動、系統地返還了其劫掠文物與藝術品,改善了與受害國的關系,贏得了國際社會的信任,這為日本返還劫掠的中國文物提供了范例與對照。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要求日本返還被劫掠的文物,是維護二戰勝利果實和戰后國際秩序的必要之舉。要求日本返還被劫文物,不僅是中華民族不容剝奪的權利,也是與日本右翼勢力企圖為侵略歷史翻案的丑惡行徑展開斗爭的有力武器。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錯誤地宣稱,由于中國政府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放棄了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所以現在無法進行對日文物追索。這一觀點毫無根據,《中日聯合聲明》中涉及的是政府層面的戰爭行為賠償問題,而日本在華大肆劫掠文物及其他非法行為并不在這一范疇。同時,二者在國際法上也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權利。中國要求日本返還被劫掠的文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近年來,我國民間要求日本返還文物的呼聲愈加高漲,也得到一些有正義感的日本民間團體的支持。中日兩國民間和學術團體攜手合作,共同敦促日本返還“唐鴻臚井碑”,就是民間力量發揮作用的典型案例。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取得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或修訂,為通過司法途徑對日追索文物奠定了基礎。對于我方掌握確鑿證據、具有重大價值的流失日本或者被日本破壞的中國文物,完全可以將日本相應主體訴至中國法院,判其返還。
當前,日本政治右傾化愈演愈烈,對地區和國際和平穩定構成嚴重威脅。要求日本返還非法劫掠的文物,不僅是中國依據國際法與基本道義原則享有的正當權利,也是維護抗戰勝利果實和戰后世界秩序的題中之義。日本需要正視歷史罪責、切實履行返還被劫掠文物的國際法義務,對中國及亞洲受害國人民的正義訴求作出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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