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方邏輯:一個基于“巧合”搭建的指控城堡
案件的起因并不復雜。在一次預算達數千萬元的政務云平臺招標中,A公司與B公司從七家投標人中脫穎而出,分列綜合評分第一、二位,且最終報價僅相差1.3%。評標結束后,有專家指出兩家技術方案中“項目需求理解”與“現有基礎評估”部分存在表述雷同。據此,招標單位報案。
偵查機關固定了三大類“核心證據”:
基礎關聯證據:A公司項目總監與B公司技術負責人,在投標截止前一周內有過兩次通話記錄,時長分別為1分28秒和1分55秒。
專業意見證據:某評標專家出具的《情況說明》,認為部分非核心技術章節“存在不應有的高度相似”。
數據分析證據:一份由偵查機關委托某咨詢機構出具的《報價行為分析報告》,結論稱兩家報價“呈現非市場化的協同特征,存在串通嫌疑”。
公訴機關的指控邏輯清晰而線性:接觸(通話)→ 共謀(商議標底)→ 行為落地(方案雷同、報價協同)。初看之下,這座“指控城堡”似乎有模有樣。
二、辯護破局:精準拆解證據鏈條的“連接螺栓”
面對指控,我們并未選擇全面否定,而是采取了“體系解構”的策略——即承認所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但堅決否定它們之間的“關聯性”與“證明方向”。辯護的核心在于證明:這些孤立的“磚石”,根本無法搭建起一座名為“串通”的犯罪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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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環:瓦解“通話即通謀”的推定。我們承認通話的存在,但徹底改變了其性質。首先,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兩位技術人員過去三年在各類行業峰會、技術沙龍中的同框照片、會議簽到記錄,證明他們是業內熟識的同行,溝通具有正當社交基礎。其次,我們申請調取了二人同一時期的全部通話記錄。數據顯示,他們與行業內其他多家公司人員均有類似時長的簡短通話,模式完全一致。我們向法庭指出:“在高度協作的科技行業,技術負責人之間就行業動態、技術標準進行簡短交流,是推動行業發展的常態,而非犯罪的異常。將這種職業性溝通直接認定為犯罪共謀,是對現代商業社會的誤讀。”
第二環:澄清“雷同即抄襲”的誤解。針對技術方案相似,我們引入了“行業通用表述”概念。我們聘請了一位省級信息化項目庫的評審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他當庭演示:在政務云這類標準化程度較高的項目中,對于“項目背景”、“政策依據”、“現狀痛點”的描述,基于相同的招標文件和政策文件,業內頭部企業形成成熟、優化的表述范式是普遍現象。我們甚至當庭投影了此前其他非涉案同類項目的公示文件,相關章節的相似度同樣很高。辯護意見一針見血:“公訴人所指的‘雷同’,恰是行業專業性和規范性的體現,是投標人深刻理解招標需求的產物,而非違法串通的證據。”
第三環:擊破“報價協同”的統計學幻象。這是扭轉局勢的關鍵。我們委托了知名高校的統計學教授對那份《報價行為分析報告》進行復核。教授出庭指出,原報告的分析方法存在“選擇性比較”的致命缺陷——它只孤立地比較了A、B兩家公司的報價,卻故意忽略了其余五家投標人的報價數據。當把七家報價作為一個完整數據集分析時,其分布完全符合正態分布,A、B兩家的報價恰恰處于競爭最激烈的“密集區”。教授作證稱:“脫離整體環境,單獨抽取兩個數據點談論‘協同’,在統計學上是無效的。這七家報價的分布,恰恰證明了本次投標競爭激烈且充分。”
三、庭審決勝:聚焦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在法庭辯論階段,我們將戰術層面的拆解,提升到了刑事訴訟原則的高度:
“尊敬的合議庭,本案的核心并非A公司與B公司是否認識、方案是否相似、報價是否接近。這些現象或許可以引發調查,但絕不足以定罪。本案的核心是:現有證據能否證明,雙方在主觀上達成了串通投標的犯罪故意,并在客觀上實施了具體的串通行為?
控方證據僅能證明一些存在于市場活動中的‘邊緣性事實’。它們之間缺少了最關鍵的‘連接鍵’:具體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共謀?標底如何傳遞?利潤如何分配?這些構成串通投標核心要素的事實,全案證據無一觸及。
在證據鏈存在巨大缺口,所有指控均建立在間接推測和‘可能是’的基礎之上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確立的‘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以及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疑罪從無’原則,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
四、判決要旨與案件啟示
法院的判決完全采納了辯護意見。判決書寫道:“……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構成串通投標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證明雙方進行串通共謀、實施具體串通行為的直接證據缺失,現有間接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指向唯一的證明體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此案給我們帶來多重啟示:
從“證據有無”到“證據能否證明”的思維轉變:刑事辯護,尤其是經濟犯罪辯護,重點往往不在于否認證據本身,而在于精準打擊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聯。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戰略性運用:在專業壁壘高的領域,一位權威、中立的專家輔助人,能夠幫助法庭撥開專業迷霧,看清事實本質,其作用有時遠超律師的單純論辯。
將“行業慣例”作為辯護的基石:許多被指控為“異常”的商業行為,放在行業常態中考量,恰恰是“正常”的。辯護律師必須深諳行業規則,將當事人的行為重新錨定在合理的商業邏輯之上。
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在證據鏈的薄弱處,正是“疑罪從無”原則發光的地方。律師的職責,就是不斷提醒法庭,不能以“高度可能性”來代替“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定標準。
結語:守護證據的河流,方能抵達正義的彼岸
A公司案的勝利,并非僅僅是律師技巧的勝利,更是證據裁判原則和程序正義的勝利。它再次昭示:在刑事訴訟中,指控必須像一條完整、連續的河流,從源頭到終點,每一段水流都清晰可辨。如果這條河流中間出現了斷流,那么無論它的源頭看起來多么充沛,都無法宣稱自己抵達了“事實”的海洋。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天職之一,便是以最審慎的目光,去審視這條河流的每一處河道,守護法律所要求的那個“完整”與“閉合”。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每一個判決,都經得起事實與法律的雙重檢驗。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律師;?無罪辯護律師;?刑事證據辯護;?
政府采購案件律師;?資深刑辯律師;?成功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是業界公認的串通投標罪深度辯護專家,其執業領域高度聚焦于重大、復雜的招標投標刑事案件,尤其在市政工程、國有企業采購等涉及重大利益的領域,積累了極為豐富的辯護經驗與卓著的勝訴記錄。
林律師的辯護藝術,根植于對證據鏈條的“外科手術式”解構。她堅信,在串通投標這類證據體系往往看似嚴密的案件中,突破口恰恰隱藏在證據關聯性的微觀斷裂處。她擅長從海量電子數據、書面文件與言詞證據中,精準識別指控邏輯的薄弱環節,并將抽象的法律構成要件還原至具體的商業邏輯與行業慣例中進行審視,從而系統性地瓦解控方證據體系。本文所呈現的,正是她通過精細化審查通訊背景、投標流程等客觀細節,成功阻斷“合理懷疑”向“法律事實”轉化的經典一例,充分體現了其“以證據之盾,護當事人之權”的辯護哲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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