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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福恒,中共黨員,法學碩士研究生,上海律師界的資深律師,中國品牌大律師,中國百強大律師,中國行業十大著名律師,優秀民商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法制與社會》雜志特約記者。2018年1月11日,被央視網推薦為“行業名人”,列入“決策中國影響力人物數據庫”。
人物經歷
居律師1986年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參加了全國第一次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隨即被司法行政機關吸納,任司法局律公科負責人、同時兼任律師。
“實際上從事律師工作之前,我曾是一位語文老師,大學學中文。后來,我又報考了華東政法學院,立志當個法律人。”居律師回憶說。
為了實現當專職律師的夢想,1994年居律師辭去了行政職務,下海任專職律師至今。三十余載的律師生涯,奠定了其民商事訴訟代理的特長。凡是由居律師代理的各類案件,通過居律師的傾心維權,均能有效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更重要的是,居律師敢于和善于代理法院違背事實和法律而作出的終審裁判文書的再審代理,向檢察院提起抗訴代理以及向最高院提起視頻接訪工作等。
居律師代理上述工作,幾乎都是從原審裁判的審理程序、適用法律、裁判范圍、裁判主體、裁判證據等不同的角度,找出符合受理和審理的條件和理由,依法請求發回重審或者徑直改判。通過啟動再審、抗訴或者視頻接訪等程序,能使大部分已被終審裁判認定的“冤假錯案”,獲得再次審理的機會。
幾十年的執業生涯,居律師獲得了業內外的普遍認可和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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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榮譽:
2015年,榮獲《第七屆世界法商金融大會》影響中國的“百強大律師”榮譽稱號。
2017年,榮獲《中國律師年鑒》《中國法律年鑒》《中國當代優秀律師》聯名發布“優秀民商法專業律師”榮譽稱號。
2018年,榮獲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優秀民商法律師”榮譽稱號。
2018年,入駐“中國影響力人物數據庫”。
2019年,榮獲“世界杰出華人”榮譽稱號。
2019年,榮獲新中國70華誕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周年年鑒人物“優秀民商事律師”榮譽稱號。
2020年,被委任“決策中國專家智庫聯盟副理事長”。
2020年,榮獲“共和國精英”榮譽稱號。
2021年,榮獲“激蕩百年---領航中國優秀共產黨人”的稱號。
2021年榮獲“新時代行業楷模人物”稱號。
2022年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首席智庫專家”。
2022年,入駐中國名人焦點網-名人名家百科,并授予“行業影響力領軍人物“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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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履歷:
“第一個十年,是‘檢驗自己生存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劍’的過程,也是居律師成長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正確與否,逐步形成鑒別能力的十年。當法官不能堅守‘最后一道正義防線’時,當‘冤假錯案’決堤時,當‘上訴、申訴、抗訴’的人群激憤時,我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行使著法律賦于的代理權,忠實地維護著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個十年,是‘為委托人提供有效服務’的十年。這十年,檢驗了一個律師的執業能力;這十年,是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十年。我代理具有代表性翻案的訴訟有:香港吳先生勞動合同糾紛案,上海滬菱公司買賣合同欠款案,楊先生著作權案,陳先生借貸案等數十個案例,其中有一些還被收錄在《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一書。”
“第三個十年,是我經歷‘組建團隊’的十年。現在我們慧谷所匯聚了諸多志同道合的律師,正在努力把慧谷所律師打造成一支能‘正確認定事實,精準適用法律’的品牌級律師隊伍。為了公平正義,我所律師把代理的重點放在審請再審、提起抗訴以及最高法視頻接訪的‘后道訴訟代理工作’中。‘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慧谷律師身體力行,憑借自已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
這也是居律師三十年如一日堅定不移地堅持律師執業的精神支柱和動力。
居律師不但充滿正義感、而且專業能力極強。他去年和前年先后參與了兩起“經租房屋動遷”大案,涉案標的近億元。開發商聯手基層政府以“產權不明”為由,剝奪產權人繼承權。居律師為了證明繼承人對房產擁有產權,出奇制勝,以權威的《中國共產黨史》《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等著作中的觀點、立場以及該房業主祖上的材料為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為依托,佐證了“經租”行為非屬社會主義改造之范圍。他深知維權之路的艱難,打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組合拳,努力為委托人爭取合法權益。
與居律師熟悉的人說:“居律師幾乎沒有其他愛好,一有空閑就研究法律問題。他最樂于做的事是,為前來咨詢的群眾提供義務服務。”已近知天命之年的居律師,用實際行動表現出了一個國內資深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赤子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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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
被問及法律共同體中的法官、檢察官、警官與律師有何不同時,居律師明確表示:“四者之間,盡管律師的權利最小,但是只有律師,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真正維護者。”
居律師說:“從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官法》和《律師法》的執業規定來看,前三個群體執業所依據的各自法律都明確規定:‘必須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唯獨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應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就是律師與公檢法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居律師解釋道:“憲法和法律,代表的是國家意志,但是國家意志并非任何時候都與‘公平正義’劃等號,即便如此,法官、檢察官、警官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然而,律師則可以依據我國《律師法》,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以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合法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依法提出修改憲法和法律的建議,引領憲法和法律與社會現狀和需求相結合,以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
居律師認為,要切實履行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律師就必須具備相應的素質。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道德素質。包括為人正直,誠實信用,有良好的執業道德,尊重同行,對當事人的委托工作認真負責等等。正如人們常說的:“知識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質。”律師的人品,道德素質是第一位的;
第二個方面,是業務素質。即律師完成業務所具備的綜合能力。通常包括主觀心理特征,如不屈不撓、屢敗屢戰、迎難而上的心理素質;還包括專業技巧,如有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善于平衡、溝通的技能等。總之,作為一名優秀律師,應該盡量給人留下寬容、自信、睿智、執著、敬業的良好形象。
三十年間,居律師秉承的執業理念是:“用法律智慧關懷人,以專業技能幫助人”。居律師說:“我辦案就是把自己融于案件之中,把委托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能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律師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其責任就是把委托人的訴求,把被證據證明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意見,通過自己的語言或文字向法官、檢察官等法律人表達,并讓他們能依法接受。”并且強調:“律師所有工作流程,均需依法、依規并且盡量規范。要讓當事人感受到律師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并始終保持雙方的良性互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
居律師的這一執業理念,貫穿了他整個執業生涯;其專業水平則,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例得到了鮮明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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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勇兼備 成就經典案例:
在《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一書中,記載了居律師代理的兩個經典案:其中的一個案例是《計算機著作權權屬糾紛案》。這個案例,述說了一位楊先生通過他長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個計算機駐機軟件。在這個基礎上,他制作成三個不同型號的新型儀表——“DJYC-91型、DJYC-92型、DJYC型。這三個儀表都以“精度高、體積小、價格低”的特點,迅速占領了全國市場。生產該儀表的西儀廠嚴老板,當面高薪聘用楊先生,背后采用欺詐的手段,把楊先生研制成功的計算機駐機軟件到國家版權局私下登記在自己企業的名下。西儀廠的嚴老板占有了三個儀表的知識產權后,隨即把已經失去利用價值的楊先生趕出單位。楊先生為了生存,又到另一家儀表廠就職,并憑借自己的三個計算機駐機軟件為新單位又生產出了三個新品種的儀表,由于性能高于西儀廠的三個型號的儀表,也取得了較大的市場份額。嚴老板知道后,氣不打一處來,以西儀廠擁有三個“儀表軟件著作權”為由,先后把楊先生和他服務的單位告上了法庭。
楊先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通過親友介紹找到居律師。居律師接案后,決定查清事實,掌握證據——先到國家版權局查到了登記時的原始材料;又到當地市工商總局調查了嚴老板從企業開辦到目前景況的檔案;最后還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了實際情況。通過這些證據證實了本案的基礎事實:楊先生研制的計算機軟件成功在先,西儀廠嚴老板企業的成立在后。這就說明,不是楊先生和他后來服務的企業侵犯西儀廠的知識產權,而是嚴老板侵犯了楊先生的駐機軟件著作權。
法院審理了第一個名為“DJYC-91型駐機軟件著作權”。經審理,法院根據居律師提供的環環相扣的證據,很快地對西儀廠的訴求作出了:駁回原告擁有“DJYC-91型駐機軟件著作權”的判決;西儀廠收到后不服,提起了上訴。經終審法院審理,也依法駁回了西儀廠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居律師為了更有效地維護楊先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審理的發展態勢,針對西儀廠余下的兩個軟件著作權提出了反訴。嚴老板見到楊先生簽名的反訴狀,自知理虧,怕余下的兩個”著作權糾紛案“不但會敗訴,還會因楊先生的反訴而支付經濟賠償。于是勾結個別不良法官,法官為讓西儀常有“重組證據”反敗為勝的時間,故意對余下的兩個案件裁定”中止“審理。該裁定的理由是:“本案的本訴和反訴都是侵權之訴,然本案需以反訴人的‘確權’之訴為依據,在該案依據未果之時,只能中止本案審理。”
幾個月過去了,法官覺得西儀廠提不出新證據。于是一方面私下同意西儀廠撤回了起訴;一方面又站在西儀廠的角度,違法作出第二份裁定。該裁定直接了當地駁回了楊先生的反訴。承辦該案的法官,企圖通過剝奪楊先生的反訴權,讓還沒進入實體審理的兩個知識產權案能順利地退出訴訟,而免予經濟責任追究。
居律師認真地研究了兩份不同裁定之間的矛盾;研究了駁回楊先生反訴裁定與現行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等問題,向高院提起上訴。其理由是:
第一,楊先生在原審中提起了反訴,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經同意將反訴中的確權部分通過另案起訴來確權,在楊先生另行確權之訴還沒有審理完畢之前,原審法院又怎能出爾反爾地再次作出駁回楊先生反訴的裁定?
第二,本案既然已經中止了審理,那么本案的審理工作在條件還沒有具備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再次進入審理程序。這個“任何人”也包括了承辦法官。本案應具備的條件,應是確權之訴的完成。由于確權之訴還沒有結果,法官是無權超前再次審理本案的。
第三,審理本案的法官不但違法進入了審判程序,還非法同意了西儀廠對這次的惡意訴訟私下撤回和違法制作了第二份裁定。這些行為,與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明顯相佐。原審的第二份裁定,不但與自己認定的事實相違背,還是一份有損反訴人楊先生訴權的裁定。從而可見,原審法官的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居律師提起的上訴,引起了高院的重視,經高院審理,依法撤銷了第二份裁定。此時,審理本案的法院才對這一案件予以重視,重新組成了合議庭,秉公審理了該案。
最后結果是:其中第二份駐機軟件著作權,即DJYC-92型駐機軟件,經法院主持調解,確認該型的駐機軟件著作權歸楊先生所有,西儀廠對侵犯楊先生軟件著作權所造成的損失以調解的方式進行了賠償;其中第三份駐機軟件著作權,即DJYC型駐機軟件,因調解不成,經法院判決結案。該判決確認:DJYC型駐機軟件著作權歸楊先生所有,因西儀廠實施了侵權行為,判決西儀廠賠償楊先生5萬元。
2004年8月16日,楊先生憑借生效的三份法律文書至國家版權局撤銷西儀廠登記的三個計算機駐機軟件著作權,以自己的名義重新進行了登記。至此,三個不同型號的軟件著作權,歷經四年八審的風霜雪雨后,最終回歸楊先生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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