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2025年第50次會議對沈陽廣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泰真空”)的IPO申請進行審議,因公司存在收入確認合規性、發貨后超過1年未驗收項目等核心問題,會議作出暫緩審議的決定。
2025年12月30日,北交所根據審議結果向廣泰真空出具落實意見函,就收入確認相關問題提出進一步核查要求,明確公司及其中介機構需全面核實相關情況,并按規定通過審核系統提交回復文件。
本次問詢的核心聚焦于收入確認時點的準確性及依據的充分性:北交所明確要求廣泰真空全面核實“發貨后超過1年未驗收項目”的具體情況,按項目列示發貨時間、收貨時間、調試時間、初驗時間、現場服務時間等關鍵節點,梳理客戶已完成調試或已實際投入使用但未及時確認收入的情形,并說明公司按照時點法確認收入的依據是否充分;同時要求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審慎論證發行人收入確認政策的合理性,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026年3月18日,根據《沈陽廣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落實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意見的函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專項說明》,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已就前述問詢事項完成核查,并對發行人收入確認政策的合理性發表了明確意見:
(1)發行人主要業務的收入確認政策報告期內,發行人產品主要分為真空設備類產品或相關配件等,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對于不需要安裝調試的配件等,發行人于客戶簽收后確認收入;對于需要安裝調試并需要客戶驗收的真空設備類產品,在產品最終調試合格并經過客戶正式驗收后,由客戶出具驗收報告或驗收證明,發行人以客戶驗收文件作為收入確認依據。
報告期內,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合同的主要約定及收入確認政策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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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的收入確認政策不適用時段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采用統一的“控制權轉移”模型來確認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企業將控制權轉移給客戶,該轉移可能在某一時段內(即履行履約義務的過程中)發生,也可能在某一時點(即履約義務完成時)發生。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首先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如滿足,相關收入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即時段法),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在控制權轉移時點確認(即時點法)。
發行人產品不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情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一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①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②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③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人實際業務及合同條款,發行人產品不符合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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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判斷,發行人生產的商品不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也不享有合格收款權。綜上判斷,發行人履約義務不滿足時段法確認的三項基本條件。因此發行人產品不能按照時段法確認收入,應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在控制權轉移時點確認。
(3)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按照時點法確認收入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按照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根據與客戶的合同約定,發行人完成發貨、安裝調試、驗收后,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客戶已經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發行人按照準則規定應當確認收入。
報告期內,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通常與客戶簽訂制式合同,以客戶I1真空熔煉爐合同為例,雙方于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條款的主要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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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三條:“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①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②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③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④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⑤客戶已接受該商品;⑥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人實際業務情況,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在簽署驗收報告時點完成控制權轉移,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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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收入確認的支持性證據包括銷售合同、驗收單等,其中驗收單內容通常涵蓋產品安裝的用戶單位、產品名稱、技術指標、驗收日期等信息,并記載“指標合格、同意驗收”等結論。簽署完成的驗收單是證明設備客戶已完成驗收,運行狀態符合約定要求的直接書面依據,表明客戶在驗收時點對設備安裝成果及運行狀況予以確認,標志著產品交付與驗收流程的完成,客戶已經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同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4)發行人收入確認時點準確,不存在未及時確認收入的情形
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發貨超一年未驗收的項目,具體情況索引本說明“(一)發行人說明”之“1、請發行人核實發貨后超過1年未驗收項目的情況,按項目列示發貨時間、收貨時間、調試時間、初驗時間、現場服務時間等”回復,發行人沒有主觀控制的能力;且項目驗收時點為后續質保期的起算時點,發行人沒有協調客戶延遲驗收的意圖。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及會計準則規定,在發行人完成現場安裝調試至客戶完成驗證期間,客戶無法取得商品控制權,發行人無法進行收入確認。具體說明如下:
1)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在驗收時點前不存在實質性驗收環節
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如真空燒結爐、真空熔煉爐等具有較強的定制化屬性,設計結構復雜、單臺價值較高,因此發行人與客戶通常不會在合同中約定最晚驗收期限。設備在客戶現場進行安裝、調試并由客戶完成性能測試、工藝匹配性及穩定性驗證后,雙方基于合同(附《技術規格書》)約定進行正式驗收,驗收標準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因此,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的驗收屬于實質性驗收程序。
在驗收時點前,相關安裝調試及試運行程序均屬于產品達到驗收條件的必要過程,但并不屬于實質性驗收環節。報告期內,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的合同執行過程中,在正式驗收前不存在實質性驗收環節,客戶亦不會出具初驗單據,僅在正式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驗收證明,發行人根據客戶驗收文件一次性確認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第十五章收入:“當企業無法客觀地確定其向客戶轉讓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時,在客戶驗收之前,企業不能認為已經將該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客戶。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法確定客戶是否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其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例如,客戶主要基于主觀判斷進行驗收時,該驗收往往不能被視為僅僅是一項例行程序,在驗收完成之前,企業無法確定其商品是否能夠滿足客戶的主觀標準,因此,企業應當在客戶完成驗收并接受該商品時才能確認收入。實務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難以證明客戶驗收僅僅是一項例行程序”,基于上述分析,發行人與客戶在設備驗收時點前,無法確認商品控制權的轉移。
2)驗收時點并非協商確定,發行人對收入確認的內控健全有效
發行人真空設備類產品的驗收以滿足相關技術指標約定及客戶工藝驗證為前提。雖然發行人通過加強跟進及客戶溝通等方式,對設備的安裝調試進度有一定影響,但無法主觀改變項目是否達到驗收條件的客觀事實,因此無主觀控制項目驗收的能力。此外,項目驗收關系到收款進度、質保期的起算等事項,發行人也無動力協調客戶延遲驗收。
報告期內,發行人下游客戶主要為上市公司、國企等大中型企業,亦有部分事業單位、研究所等,規范意識較強,驗收流程審批環節較多,項目驗收須基于合同實際的執行進度,客戶并無與發行人協調驗收進程的意愿。
因此,發行人與客戶根據設備調試情況進行驗收,不存在協商確定驗收時點的情形。
發行人制定了銷售業務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對發行人銷售業務全流程進行管控,涵蓋銷售活動的合同或訂單簽訂、產品發貨、產品簽收、項目驗收、發票開具以及銷售收款等各個環節,相關內部控制健全并在報告期內有效執行。對于需要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文件的真空設備類產品,在銷售人員跟進獲取客戶驗收報告后,及時提交給財務部門,雙方共同復核確認客戶身份、單據要素、驗收情況、簽署效力等,由財務人員根據驗收報告日期確認收入。
3)同行業公司的驗收周期普遍較長,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符合行業慣例
公開信息顯示,百琪達智能科技(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達智能”)主要產品為磁場成型壓機等設備類產品,下游應用領域以稀土永磁行業為主,與發行人存在部分下游客戶重合,其壓機產品與發行人真空設備產品均屬于稀土永磁行業大型的生產設備,在產線的生產流程上具有銜接關系。此外,百達智能披露的壓機產品定價通常在40-90萬元左右,與發行人真空燒結爐定價區間較為相似。故下游重合客戶對百達智能壓機產品的驗收時間對發行人具有一定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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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達智能向上述與發行人重合主要客戶的收入周期在11-18個月左右,相較發行人產品不存在顯著差異。因此,發行人部分客戶對真空設備類產品的驗收周期相對較長,具有一定合理性。
發行人與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確認政策一致,不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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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發行人部分客戶對真空設備類產品的驗收周期相對較長,不屬于異常情形。發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均按時點法以驗收合格作為控制權轉移時點并確認收入。因此,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政策符合行業慣例,具有合理性。
(5)核查程序
保薦人、申報會計師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訪談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了解發行人業務模式、真空設備類產品銷售流程;
2)獲取發行人報告期內收入明細及報告期末發出商品明細,查看發貨后超過1年未驗收項目的情況;
3)訪談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了解發行人發貨后超過1年未驗收項目的情況及超過1年未驗收的原因;
4)針對發行人報告期內收入中發貨后超過1年驗收的產品,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對發行人主要客戶進行訪談,與客戶逐項了解驗收較長的原因,設備驗收前是否已完成調試或實際投入使用,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訪談客戶的金額占發行人發貨后超過1年驗收的產品金額比例為98.46%;
5)針對發行人報告期末發出商品中,發貨超過1年尚未驗收的產品,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向發行人主要客戶逐項了解尚未驗收原因、產品當前狀態、是否已完成調試或正式投入使用,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訪談客戶的發出商品成本占發行人報告期末1年以上尚未驗收金額的比例為100.00%;
6)保薦人、申報會計師針對發行人報告期末發出商品進行了實地查看,逐臺與客戶確認尚未驗收的原因,并逐臺查看設備狀態,對報告期末的發出商品盤點比例為80.97%;
7)查閱發行人主要業務的收入確認政策、相關銷售合同及驗收單據,并對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分析;
8)查閱同行業可比公司收入確認政策及其驗收周期,分析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6)核查結論
基于上述,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認為,發行人對真空設備類產品采用時點法作為收入確認政策具有合理性,采用驗收報告出具時點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依據具有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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