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火猛如虎
一念之差毀林海
春分、清明將至
上山踏青、祭祖活動頻繁
違規用火極易引發火災
不僅破壞生態
還會觸犯法律
以下3起真實案例
每一起都令人警醒
望大家引以為戒
共同守護綠美云浮
一起來看看各地如何行動
案例一
2025年4月16日,羅定市羅鏡鎮新中村委大洼口(舊寨山)山場發生山火。經調查,該山火是村民倫某攜帶打火機、鐮刀等工具前往大洼口(舊寨山)山場半山腰處荒地燒雜草時不慎引發。倫某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涉嫌失火罪。2025年10月,倫某被羅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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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0年11月27日,郁南縣東壩鎮深埗村委西塘面山山場發生山火。經調查,該山火是村民安某在西塘面山山場割草作業期間抽煙,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意丟在地上,燃著的煙頭引燃周邊雜草引發。安某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涉嫌失火罪。2021年5月,安某被郁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生態修復費183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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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3年7月13日,新興縣大江鎮合村村委羅田角頂山場發生山火。經調查,該山火是村民劉某在羅田角頂山場不同位置使用打火機點燃雜草,導致多地發生森林火災。劉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構成放火罪。2023年11月劉某因犯放火罪,被新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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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法律法規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規定,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
不攜帶火種進山
不野外違規用火
遠離火源
發現火情及時報警
森林防火,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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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平安云浮微信公眾號
一審丨黎嘉慧
二審丨羅燕英
三審丨蕭湘平
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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