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聊的這事兒,跟山姆會員店的一款挪威進口三文魚有關,最近這事兒還挺受關注的。山姆這款冰鮮大西洋鮭魚的包裝上,明明白白標注著 “需加熱后烹飪食用”,可不少消費者都直接把它當刺身生吃,蘸著醬油芥末吃的大有人在,商品評價區(qū)里還有人曬出生食照片,夸它新鮮美味、入口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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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實地探訪后發(fā)現(xiàn),店里工作人員表示這款三文魚能直接生食,還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可商品包裝背后的執(zhí)行標準卻是 GB 2733,而我國專門針對可生食水產(chǎn)品的標準是 GB 10136,后者對菌落、寄生蟲等指標的管控要求要嚴格得多。標簽標注和工作人員說法完全打架,執(zhí)行標準也和可生食的要求對不上,這里面的問題可不小,咱們從法律角度捋捋這其中的關鍵。
包裝上寫著 “需加熱食用”,工作人員卻口頭說 “可生食”,這種行為本身就存在很大問題。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能有虛假內(nèi)容,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得對自己提供的標簽內(nèi)容負責。
包裝上明確標注加熱食用,本是對消費者的安全提示,可工作人員私下的說法直接推翻了這個提示,這種前后矛盾的告知方式,不僅違背了誠信經(jīng)營的原則,一旦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會變得格外混亂,同時也涉嫌未按標注要求履行完整的告知義務。
而執(zhí)行標準的差異,更是這事兒里核心的食品安全隱患。山姆這款三文魚執(zhí)行的 GB 2733,是鮮、凍動物性水產(chǎn)品的通用標準,針對的是需要徹底加熱后食用的水產(chǎn)品,對寄生蟲、菌落總數(shù)的限量要求相對寬松。而 GB 10136 是可生食動物性水產(chǎn)制品的專用標準,對致病菌、寄生蟲、病毒等各項指標的管控要嚴格得多。
這款三文魚按非即食的 GB 2733 標準生產(chǎn)儲存,卻被消費者普遍生食,會讓消費者直接暴露在更高的安全風險中,比如異尖線蟲感染、致病菌超標等問題,說白了就是用非即食的標準,讓消費者承擔了即食的安全風險,這其實是一種風險轉嫁。
那如果有消費者因為生食這款三文魚出現(xiàn)身體問題,到底該誰來擔責?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山姆明明知道這款三文魚被消費者普遍生食,卻只在包裝上標注 “需加熱”,甚至工作人員還口頭告知可生食,這就屬于未盡到充分的安全警示義務。
一旦發(fā)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山姆不僅要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輕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被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
說到底,商家不能想著兩全其美,既按非即食的標準控制成本、簡化流程,又用 “可生食” 的說法迎合消費者的食用習慣。法律層面上,不會因為商家一句口頭的 “可以”,就免除其標簽標注上的法定責任。而對于消費者來說,入口的東西容不得馬虎,還是得看準包裝上的標注、認準執(zhí)行標準,別輕易相信那些模棱兩可的口頭承諾,拿自己的身體健康去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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