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法治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張欣 楊月 范質惠)外賣騎手在保險期間內于家中猝死,保險公司以死亡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為由拒絕賠付。這樣的拒賠理由能否成立?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繆某某生前系某平臺眾包騎手。2025年5月31日,他在接單前通過某眾包APP支付3元服務費,平臺自動投保了一份“眾包個人意外險”,保單保障期間為每日接單時起至次日01:30內的配送期間,其中猝死保額為60萬元。保險合同特別條款對“猝死”的定義為“猝死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癥狀發生后即刻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繆某某于當日17時59分送完最后一單后,于家中死亡。經法醫出具的鑒定書認定,繆某某死亡時間在5月31日21時至6月1日0時之間,死亡原因為疾病(腦卒中)。事后,繆某某的母親聶某某、兒子小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繆某某并非被保險人,且其死亡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拒絕賠付。聶某某、小繆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猝死保險金60萬元。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猝死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案涉保險系騎手每日自主投保,每單合同的簽訂取決于騎手個人意志,費用由其負擔,因此繆某某本人是案涉保險合同的實際投保人。保險條款將“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配送期間”作為承擔猝死保險責任的條件,實質上限縮了保險保障范圍,具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功能,應認定為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在投保時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然而,在投保流程中,騎手支付費用、保單生成時,保險公司未強制彈窗顯示保險條款、未對案涉猝死條款作出明顯標識、未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出清晰界定,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猝死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以繆某猝死地點在家中為由拒賠,簡單機械地割裂其與工作之間的關聯,鑒于繆某某的死亡發生在保險期間內(5月31日21時至6月1日0時),其繼承人聶某某、小繆作為原告訴請賠償于法有據。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聶某某、小繆支付理賠款60萬元。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隨著網絡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眾包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本案中,保險公司通過每日自動投保的方式為騎手提供基本風險保障,本是彌補騎手社會保障不足的有益嘗試。然而,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明知騎手工作時間的靈活性,未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界定,而將其作為猝死理賠的前提條件,實質上限縮了保障范圍,且未以顯著方式提示說明,有違投保人對保障范圍的合理期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該類限縮性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因保險人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不產生效力,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該案也警示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產品和訂立合同時,應當嚴格遵守保險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以顯著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確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合同內容。同時,騎手等從業人員在投保時也應盡可能了解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事項,發生事故后注意保存證據,依法維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方能構建公平、透明、健康的平臺經濟保險環境。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6年第48期之二
總第1955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