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長春是一個很低調的城市,平日里在網上都看不到長春的新聞,近日長春火了,竟然因為車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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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公安局3月19日通報:針對“路虎別停奔馳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將其立為刑事案件,并依法對路虎車主孫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長春伙原來不是因為長春的造車火,而是因為開路虎車而火。
事件是這樣的:此前據媒體報道,2025年12月10日,長春市民呂先生駕車行駛至朝陽區新民廣場轉盤時,遭一輛黑色路虎在道路暢通情況下,一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停,最終追尾。交警現場認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未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后續卻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交警稱多次向轄區派出所及法制大隊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當事人自行報案后派出所立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陽區分局又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
整個處理程序一團糟。筆者都不知從哪里說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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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事件,知名律師“翟振軼律師”說:“還是網絡維權好!實現了從不立案到立案的轉變。”呂先生虧得會用網,否則還不知猴年馬月有一個樂觀結果呢,現在在網上一曝光,“立為刑事案件”了。所以,當今時代,網絡和新媒體真的很重要,很多人都有切身體會:上訪不如上網。
不過,筆者要提醒,不管是上訪還是上網,都要合法。不合法的上網和上訪都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相反還會受到法律懲罰。
路虎事件更蹊蹺的信息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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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呂先生再向@大象新聞 求助:早上7點40分起,自稱桂林路派出所民警上門敲門,他拒絕后用掃把抵門,下午1點23分,無奈報警,彩織派出所出警勸離。警方回應:“是公安局民警敲門,正常辦案子沒有別門。”呂先生稱,媒體報道后個人信息疑泄露,自己和妻子手機遭自稱路虎司機媽媽及陌生電話“瘋狂轟炸”,單位領導、岳父老領導均施壓要求和解,“不敢收理賠費,怕被反告敲詐”。
上網也有上網的麻煩啊,這不,又被騷擾了。
如呂先生的個人信息泄露,那問題就更大了。但這個問題筆者有一定經驗,類似問題不見得都是什么故意泄露的,因為個人的信息也可能是自己放網上的,或者是有關報道上有個人的信息,然后有關人順藤摸瓜查索一步步獲得個人信息。在這個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篤定就是泄露個人信息了。
路虎事件本身不復雜,視頻在那里,很清楚很清晰很清爽,沒有別停的理由站不住。除非是視頻造假,否則就是標準的別停,而且還是故意的。說車技差或者是突然熄火,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是視頻造假,那就把造假人給抓起來,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當然要抓。如此影響惡劣的輿情事件,總得處理一個(方)。
還好,現在路虎車司機被采取強制措施了。到底是哪個強制措施,沒說,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想打聽。
路虎司機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或尋釁滋事罪,將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沒有多大的懸念。還真的以為開路虎,自己就成虎了?這波“廣告”把路虎打得頭破血流、頭昏腦脹。
這兩個罪名,筆者傾向于尋釁滋事罪,對路虎司機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依據上述條款,發泄情緒、逞強耍橫之類的故意別車涉嫌尋釁滋事。在司法實踐中,惡意別車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很常見,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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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駕駛車輛追逐、攔截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再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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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法院也認為惡意別車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就長春路虎別車事件來說,我也有忒好奇之處,路虎車司機故意別車的動機究竟是什么,為什么要對呂先生別車,雙方之前是否相識,是因為過去有仇,還是偶然在開車中發生不爽?這些因素也會影響罪名和量刑的,主觀動機對定性起關鍵作用。
別車,不僅僅涉嫌尋釁滋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情節嚴重的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里再上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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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更重的罪名了。所以啊,開車別喝酒外,開車還別斗氣,抱平心靜氣的態度開車,遇到不舒服的事,克制下,別讓事件升級。記住,方向盤一偏,或許一條命就沒了,認認真真、安安心心開車最重要。
最重要的問題來了。路虎此番被刑事強制措施了,而此前未上網爆料前路虎司機為什么沒被刑事強制措施?為什么會被溫柔以待?究竟是有關部門的業務水平不行,還是有保護傘罩?還是路虎司機本身就是傘?
“掃黑除惡”在長春有沒有取得長效機制,有沒有壓倒性的成果,我看還是有疑問的。“回頭看”,不是沒必要,而是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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