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患方朋友想適用民法典第1222條讓法官推定醫療過錯。在咨詢律師時甚至已斷言他的案件僅憑病歷就能夠讓法官這樣做。遇到這樣堅定的判斷,我的選擇往往是無時間無語回復。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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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今天一次性給大家講清楚:想讓法官強力適用有利于患方的此類條款,往往需要從法律實施的源頭下力。
醫療法律在某一具體案件的實施源頭,當然是衛生行政執法。
曾有請過當地律師兩審終審打輸官司后,申請再審也敗過一次的患方來咨詢我。
我看過訴訟文書及重點證據后,發現患方死抱著原有證據已經足夠法院直接認定醫方非法行醫、偽造病歷,應依法推定醫療過錯,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理由。反而沒有以終審判決生效后,患方舉報的行政案件獲得了衛健機關就醫方使用非衛生工作人員行醫、偽造病歷做出處罰決定書新證據為理由。
其實,原終審判決已寫明患方的主張缺乏證據,就是缺這份行政處罰證據。申請再審時以這份新證據為理由,完全足夠啟動再審,且不屬于原判決錯誤。患方死磕原審不依賴行政執法也應直接認定相關事實并適用推定過錯條款,才是再審敗訴的關鍵原因。
患方當事人及律師切不可僅憑望文生義就死磕法官講法律。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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