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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楊與妻子林某于1971年再婚,雙方各有子女。
二人于1986年共同購買一號房屋(51.6㎡),登記在老楊名下。購房時使用了雙方工齡。
老楊于2008年去世,未留遺囑;
其子小楊于2021年去世;
林某于2022年去世。
2013年,林某在某街道辦事處,由兩名執業律師見證,訂立一份打印遺囑,明確: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在我百年后由二女兒小林繼承。”
遺囑落款處有林某親筆簽名、捺印,代書人、見證人亦簽字確認。
林某去世后,小林起訴要求繼承整套房屋,并向其他五名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繼子小丁反對,稱:
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日期為打印、簽字在后);
見證地點無打印設備,遺囑系偽造;
自己對林某盡了贍養義務,應參與繼承。
但小丁未申請對林某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小林的訴求。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林某所立打印遺囑合法有效;
? 一號房屋由小林一人繼承;
? 小林向其他五名繼承人各支付15萬元折價款;
? 全體繼承人配合辦理過戶登記;
? 駁回小丁關于遺囑無效、應法定繼承的全部抗辯。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打印遺囑+律師見證,符合《民法典》要件即有效
雖為打印件,但有兩名無利害關系律師全程見證;
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捺印;
律師出具《見證書》,程序規范;
符合《民法典》第1136條關于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2. 質疑真實性但拒做鑒定,承擔敗訴后果
小丁質疑簽名真實性,但經法院釋明后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 法院實地調查增強遺囑可信度
法官赴遺囑簽署地(街道辦事處)核實;
工作人員證實該地曾提供法律咨詢及見證服務;
與律師證言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4. 房改房使用雙方工齡,屬夫妻共同財產
購房時雖登記在丈夫名下,但使用了妻子工齡;
結合房改政策背景,視為夫妻共同出資,房屋為共同財產;
妻子有權處分自己50%份額。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提前固定“專業見證”證據:選擇執業律師作為見證人,出具規范《見證書》,大幅提升遺囑可信度;
主動申請證人出庭:兩名律師到庭還原立遺囑全過程,對抗“偽造”質疑;
配合法院調查:引導法官實地核查,打破“地點不符”謠言;
聚焦核心訴求:只要求確認遺囑效力+房屋歸屬,不糾纏贍養爭議,策略清晰高效。
重要提醒:
?? 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并簽字;
?? 質疑遺囑真實性,務必申請筆跡鑒定,否則等于放棄抗辯;
?? 房改房即使登記一人名下,使用配偶工齡即視為共有。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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