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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稅務律師
前幾天剛結束一場逃稅罪二審庭審,這個案子讓我心緒難平,忍不住想和大家聊聊。它太典型了,典型到足以給所有民營企業家敲響警鐘 —— 一個深耕行業二十多年、帶動地方就業與出口創匯的企業家,距離逃稅罪,其實只隔了一個字:拖。
我的當事人是安徽一家竹制品出口企業的老板,公司 2004 年落戶當地,一路做成省級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實在在經營了二十多年。2020 年疫情來襲,出口業務全面受阻,企業為了自救,臨時轉型生產機制炭內銷。一來是對機制炭的稅收政策不熟悉,二來是內銷對象多為不需要開票的個體戶,這部分收入就沒能及時申報納稅。誰也沒想到,這個疫情期間的自救舉措,后來竟成了被指控逃稅罪的導火索。
稅務稽查最初的目標是企業的出口退稅,可查來查去沒發現問題,便轉而認定當事人在疫情三年間隱匿機制炭內銷收入逃稅。我們在一審介入后,很快發現整個案件的疑點密密麻麻。
先看稽查程序,從 2020 年啟動到 2023 年出具處理決定,持續了三年多,嚴重超出《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法定時限,程序上的違法性顯而易見。
再看核心的 “逃稅金額” 認定,更是漏洞百出:增值稅計算時未依法進行價稅分離,導致稅額虛增 ,而企業當時尚有大量留抵稅額,即便全額申報也無需實際繳稅,根本不存在逃稅的現實動機;企業所得稅的核定更是離譜,疫情三年企業賬面連續巨額虧損,稅務機關卻無視這一客觀事實,強行按 8% 的利潤率核定征收,硬生生 “造” 出了 24 萬多元的企業所得稅。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說,稅收核定的本質是推定課稅,僅能作為稅款征收的補救手段,不能直接作為認定逃稅罪的依據,更不能反過來推定納稅人對事后核定的稅額具有 “未卜先知” 的逃稅故意。這些專業層面的爭議點,我們在二審庭審中逐一呈現,法官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庭審過程相當充分。
但庭審結束后,法官私下問我的一句話,讓我印象深刻。他說:“舒律師,既然這個案件有這么多問題,為什么當事人當初不去提行政復議?為什么不起訴行政處罰決定?為什么在檢察院階段不請律師爭取不起訴?非要等到法院一審了,才來主張無罪?”
聽到這句話,我心里五味雜陳。我太清楚當事人的處境了,他不是不想爭取,而是選擇了最不可取的方式 —— 拖。他覺得稅務機關的處理是 “打擊報復”,咽不下這口氣;又因為企業經營困難,拿不出巨額稅款和罰款;再加上當地稅務部門的朋友告訴他 “罰款交不起,人家也不能拿你怎么樣”,他便真的把這件事拋在了腦后,以為拖一拖就能不了了之。
可稅務爭議從來不是 “拖就能解決” 的問題。這一拖,行政復議的期限過了,行政訴訟的時效沒了,檢察院階段的不起訴機會錯過了,原本只是普通的行政爭議,硬生生拖成了刑事犯罪;原本可能只是 “漏稅” 的行政違法行為,拖成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逃稅罪”。
很多納稅人都有一個誤區,覺得逃稅罪的關鍵是 “沒錢繳稅”,其實不然。逃稅罪的第一道防線,從來不是金錢,而是面對稅務問題的應對意識。真正決定案件走向的,是你在問題出現時,是否第一時間用專業、合法的方式去回應。
大家要記住,納稅爭議確實存在 “先交稅后復議” 的規定,但針對行政處罰的訴訟,根本不需要先交罰款就能提起;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更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溝通,提交專業法律意見,爭取不起訴的結果。從行政程序到檢察階段,你有無數次機會把問題說清楚、把案件截停在刑事定罪之前。可如果選擇消極應對、一味拖延,等到被起訴到法院才想起主張無罪,不僅維權難度會成倍增加,也難怪法官會覺得 “當事人對自己太不負責了”。
作為一名長期處理涉稅案件的稅務律師,我見過太多類似的遺憾。很多企業家勤勤懇懇一輩子,卻因為一次稅務爭議的不當應對,讓多年的經營成果付諸東流。這個案子還在二審審理中,我們會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這個過程中的教訓,值得每一位企業家銘記。
面對稅務稽查,千萬別拖。不要用 “拖” 來賭明天,也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耽誤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主動應對或許會面臨暫時的麻煩,但比起被動等待可能到來的刑事判決,主動出擊永遠能為你爭取更多生機。對于企業和企業家而言,合法合規的經營底線,從來都需要用積極的維權意識去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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