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辦、國辦《關于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發布,強調要堅持穩中求進、守正創新,牢牢把住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這條主線,錨定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目標,堅持把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已經進行了兩輪承包。加上這次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關系將保持穩定長達75年。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延續面臨穩定和發展兩個方面的重要課題。穩定是指土地承包政策長期不變,土地承包人基本不變,權益關系基本不變;發展是指在堅持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創新,讓土地這個農村最重要的資源要素更好發揮潛力,促進農民獲得更多收益。
穩定意味著權益的延續和維護,充分體現各種利益訴求。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根基,這是不能改變的基本方針。從第一輪土地承包到現在,已經超過四十年,各種權責利益關系已經相對固定下來,一旦出現較大范圍內變化,就可能滋生不少利益沖突,這就需要“大穩定”和“小調整”。
“大穩定”就是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保持穩定、順利延包,決不能推倒重來、打亂重分,更不能借機違法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小調整”就是對確需調整的特殊情形,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個別農戶之間適當調整。
在強調“大穩定”“小調整”的同時,《意見》再次強調了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承包權益。進城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當前的政策方向,也是在新型城鎮化建設及鄉村振興過程中面臨的重要課題。農民的身份不論如何變換,土地是不能輕易離開的重要根基。
《意見》更加注重農民的權益保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規定繼承;依法維護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放棄承包等無地農戶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農戶的合理訴求。
前者明確了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嚴格標準,“消亡”方可收回;后者則明確了即使在第二輪承包中曾經放棄了承包經營權,但只要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還在,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集體收益分配、提供就業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獲得救濟。
發展就是創新,創新的目的是為農民創造更多收益。
《意見》還多次提到“探索”:加強探索實踐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措施;探索和豐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探索建立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辦法等。
“探索”就是鼓勵創新,創新的重要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增加農民收益。
“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要節約集約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序推進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加快完成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強農村宅基地規范管理,依法盤活用好閑置土地和房屋。
這些都是增加農民收益的重要途徑,而這些大多與土地這個關鍵因素聯系在一起。
守著“金礦”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礦”進一步開采的政策和具體路徑。這個“金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地及附屬的各種利益關系。將來,農村各種要素進一步確權化、資產化甚至資本化,是重要的探索改革方面。
同時,無論是穩定方面,還是發展方面,都要在法治基礎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意見》強調,要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揮農民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農民集體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體路徑和辦法。
總之,再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與前次延包相比面臨著新的任務,并不是單純“延”的問題,而是政策在保持總體穩定的同時,牢牢把住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這條主線,更加加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更加突出增加農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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