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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24時,國內成品油價格將迎來年內第六輪調整。據測算,本輪上調幅度約為2000元/噸,92號汽油價格將全面進入"9元時代",私家車主加滿一箱50升的油箱需多支出約87元,按月行駛2000公里計算,下次調價前單車燃油成本將增加138元左右。對于物流行業而言,一輛重型卡車每月的燃油成本將增加3500余元。這是年內的第五次上調,也是2022年3月以來的最大漲幅。
當國際油價因地緣政治緊張而飆升時,國內消費者再次成為成本轉嫁的終端。然而,在"與國際接軌"的定價邏輯背后,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命題被長期忽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這些冠以"全民所有"之名的特大型央企,在享受壟斷地位帶來的穩定收益時,是否應當承擔起與之對等的社會責任?當《價格法》賦予政府調控自然壟斷行業價格的權力時,公共利益究竟應當如何被考量?
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意味著,三桶油的實質投資者是全國十四億人民,其經營目標不應僅僅是利潤最大化,更應當是全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現行成品油定價機制的運行邏輯,卻與此法律精神存在深刻張力。
根據現行《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國內成品油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每十個工作日調整一次,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這意味著,面對國際油價波動,調價并非強制性義務,行政機關擁有裁量空間。然而,多年來的實踐呈現出一種令人困惑的"不對稱性":國際油價上漲時,國內油價迅速跟進;國際油價下跌時,降幅卻往往有限,甚至出現"原油降、成品不降"的怪象。
這種機制性偏差的根源,在于定價規則中缺乏剛性的公共利益保護條款。雖然《價格法》第一條即闡明立法目的包括"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第十八條也將"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范疇,但現行成品油定價機制僅設置了價格下限(每桶40美元時按40美元計算),而對于價格上限或熔斷機制,僅有"原油價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時,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的柔性規定。"原則上"三個字,為價格傳導留下了過大的解釋空間,無法形成對民生的有效保護。
更為關鍵的是,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三桶油”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存在明顯的制度性缺失。我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自然壟斷經營商品價格,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然而,自2008年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以來,重大價格調整從未經過正式聽證程序。消費者在定價過程中的缺位,使得"全民所有"異化為"全民買單"——企業以市場化之名行壟斷之實,以國際接軌為由回避民生責任。
從法理學視角審視,自然壟斷行業的價格管制本質上是一種公共利益信托。政府代表人民對壟斷企業實施價格監管,其正當性基礎在于防止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保障消費者福利。波斯納在《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中指出,政府對自然壟斷行業進行價格管制的目的,正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福利。當國際油價因地緣沖突而暴漲時,這種外部沖擊不應當無條件、無緩沖地傳導至國內民生領域——這正是價格管制制度存在的意義。
事實上,國際實踐為我們提供了諸多可資借鑒的經驗。許多國家在面對能源價格劇烈波動時,都會啟動價格穩定基金、臨時補貼或價格上限機制,以平抑市場沖擊。這些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在于:壟斷企業在享受市場保護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正是現代公法的基本原則。
當前,《價格法》正處于修訂完善的關鍵時期。草案提出將政府定價方式由"定具體價格"向"定作價機制"過渡,增設"定價機制"內容,這是一個重要進步。然而,對于自然壟斷行業的價格上限、熔斷機制、社會責任承擔等關鍵問題,仍需更為明確和剛性的制度安排。我們呼吁,在成品油定價機制的改革中,應當建立以下制度框架:
第一,確立價格熔斷機制。當國際油價短期內漲幅超過特定閾值,或國內成品油價格達到特定水平時,自動觸發價格管制,由“三桶油”這些大國央企,也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通過壓縮利潤空間、動用價格調節基金等方式消化成本沖擊,而非簡單轉嫁給消費者。
第二,完善社會責任評估程序。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三桶油在重大價格調整前,應當公開披露成本構成、利潤水平及社會責任承擔方案,接受公眾監督。價格調整不應僅僅是"成本加成"的算術題,更應是對企業公共倫理的考量。
第三,重構聽證制度。依據《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恢復并完善成品油價格調整的聽證程序,確保消費者代表、專家學者能夠實質性地參與定價決策,使定價過程真正成為多方利益博弈與平衡的平臺。
第四,建立動態補貼機制。對于因價格管制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予以合理補償,但補貼的額度、方式和期限應當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油價問題從來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它關乎社會公平,關乎政府信譽,更關乎法律對"全民所有"這一神圣承諾的兌現。當三桶油的財務報表上記錄著每年數千億元的利潤時,當普通車主為加滿一箱油而多支付近百元時,我們有理由追問: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利潤,究竟應當服務于誰的利益?
"九元時代"的油價,不應成為民生的不可承受之重。我們期待,在《價格法》修訂和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的進程中,公共利益能夠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讓"全民所有"真正回歸其法律本源——不是全民買單,而是全民共享。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人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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