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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62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4:李某某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A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7刑初41號
涉及金額:62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六十二萬零一十九元。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裁判時間:2024年09月29日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系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石家莊市A區“X”項目的銷售經理,負責銷售人員管理和銷售部具體工作。2021年1月期間,李某某利用自己售樓部銷售經理的身份取得H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拿著事先準備好的空白購房協議到石家莊市A區某處與H某某簽訂購房協議,使用本人身份注冊的POS機分兩次刷走H某某購房款共620019元,并使用提前設置好商戶名為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收款小票交付給H某某,將收取的H某某交付的購房款用于賭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他人交付的購房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應當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其對量刑不認可,案子的來源不是公司也不是被害人報案。在邢臺其主動交代并配合辦案單位說了這起事實,希望能夠合并處理,但辦案單位答復說沒有被害人報案,所以不能合并審理。其承認犯罪,認罪態度好,希望能夠從輕量刑。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職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該公司位于石家莊市A區“X”項目擔任行銷專業執行經理,2022年2月28日離職。2021年年底H某某通過“X”項目的其他銷售人員在該項目預定了一套房屋,支付了定金10萬元,并認識了當時的經理李某某。在負責H某某的銷售人員離職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經理的身份,取得H某某信任后,用提前準備好的合同書,到H某某的工作單位用本人注冊的POS機向H某某收取購房首付款。李某某將POS機的出票名稱提前改為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H某某刷卡后將名稱為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POS機小票交給H某某,告知H某某合同需回公司蓋章后將合同取走。李某某于2022年1月23日12時40分通過POS機騙取H某某39萬元,2023年1月27日15時55分騙取230019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以上錢款后全部用于賭博。
另查明,經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于2021年8月至10月期間利用其邢臺市F售樓部銷售經理的身份,利用購房優惠政策,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簽訂商品房訂購單,后使用其本人身份注冊的POS機收取購房款,偽造公司收據,并將騙取的被害人的錢用于賭博,2023年12月25日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4日,該判決已經生效。李某某在202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前被限制人身自由4日。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略)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作為房地產公司行銷專業執行經理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欺騙的手段收取購房人的房款,違反公司規定不交到公司,非法占有后用于賭博,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庭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其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見,因本案所涉罪行與已經判決的罪行系同種罪行,不構成自首,對該意見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六十二萬零一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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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職務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如下:
一、立案標準
數額標準:一般情況下,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即使未達上述起點,存在侵占救災、搶險、扶貧、防疫、鄉村振興等專項款物;多次實施侵占(如二年內三次以上);造成單位停產、破產或重大經濟損失;將侵占資金用于賭博、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也可能立案。
二、量刑標準
數額較大: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1.5萬元,可以增加1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數額巨大: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7萬元,可以增加1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數額特別巨大:目前河北省尚未有明確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司法實踐,一般認為數額在900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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