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中山市橫欄鎮格林美域小區“7·9”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顯示,2022 年7月9日下午15時許,中山市橫欄鎮貼邊村慶豐路格林美域小區游泳池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名7歲男童溺水死亡。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護人監護不力造成的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報告顯示,游泳池租賃方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報告建議中山市應急管理局對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報告建議責成橫欄鎮教育和體育中心向橫欄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并抄送市安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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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一名7歲兒童死亡
根據報告,2022年7月9日下午,姚某某(7歲)在無家長的陪同下(家長送到游泳池后先行離開),從格林美域小區游泳池的淺水區越過深淺分界線獨自一人進入深水區,游泳池租賃方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員梁某某未及時發現并制止。
據監控錄像顯示:當天14時46分27秒左右姚某某開始在水中掙扎,出現溺水情況,直至14時49分2秒不再掙扎。14時57分8秒,安全員程某某發現姚某某在深水區潛水,讓姚某某旁邊游客提醒姚某某不要潛水,游客發現姚某某處于昏迷狀態,游客隨即幫忙將姚某某托抱至岸邊,安全員呂某某從淺水區趕到泳池岸邊對姚某某實施心肺復蘇搶救。
程某某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橫欄醫院 120急救人員到現場對姚某某開展急救,經橫欄醫院醫務人員現場搶救無效,宣告姚某某死亡。
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系姚某某獨自進入深水區發生溺水,溺水時間過長導致死亡。間接原因為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證救生員數量不足,按照相關的安全生產條件,該游泳池應配備5名救生員,事故發生當天游泳池僅配備4名救生員,且有3名救生員未取得救生員證;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報告還指出,姚某某(7 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會游泳,其到游泳池深水區游泳應在監護人看護陪同下進行。但據監控視頻顯示,家長不在現場,未看護陪同姚某某游泳,屬于監護人監護不力。
監管部門被責成作出書面檢討
該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
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因趙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報告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不予立案或不起訴等,則建議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報告建議,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救生員證的程某某、韋某某、梁某某,報告建議責成中山市藍鰭體育管理有限公司對其進行內部處理,換離崗位。
此外,報告指出橫欄鎮教育和體育中心審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項目許可證》時把關不嚴,違反了《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相關規定,建議責成其向橫欄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并抄送市安委辦。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黃敬奎
來源:中山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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