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3月21日,牽動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梅姨案”傳來重磅進展,本案關鍵人物、綽號“梅姨”的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已被成功抓獲,并依法執行逮捕。
“梅姨”在張維平、周容平等5人實施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梅姨”負責尋找買家、中轉兒童并抽成,形成“拐—運—銷”的完整鏈條。但這主要是依據張維平的供述所進行的判斷,現如今張維平已經被執行死刑,這在對“梅姨”的犯罪行為進行認定時會不會受到影響呢?來看法律專家的解答。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耿佳寧:張維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其實提到了“梅姨”,這是一個比較有利的因素。根據他的供述以及“梅姨”目前個人的口供,她對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雙方的供述應該會對其他的中間人、買家、接頭人等信息有一個反映,公安機關可能需要去落實這些線索。如果能夠找到當年的買家,找到當時的接頭人,去輔助、多方地印證“梅姨”在中轉環節中的作用,其實是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去認定“梅姨”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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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專家指出,雖然“梅姨”在本案中只是拐賣兒童中的一環,但她已經涉嫌拐賣兒童犯罪,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應當如何認定她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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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梅姨”的行為符合中轉、販賣這兩個環節,所以她跟實施了拐孩子,拐騙行為、綁架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其實是同罪的。“梅姨”尋找、確定買家,商定買賣價格,對拐賣的系列犯罪能夠持續進行,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動作用。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而且她不是被動參加的,她是積極參加的。根據司法解釋,她也可以被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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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在整個犯罪流程當中,她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說下游跟上游的綁架、偷盜非法獲取兒童的行為具有同等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她的作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不能僅僅因為她獲得犯罪所得分配較少,就認定她是從犯,她仍然是一個主犯。
在法院對張維平等5人拐賣兒童案件的判決中,張維平和周容平被判處死刑,楊朝平和劉正洪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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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旨龍:對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慮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節,她主要針對9個兒童進行販賣,達到了人數眾多的情形,就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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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我們去考慮在拐賣兒童3人以上法定刑也就升格為10年以上或者無期的情況下,其實是三倍于加重犯標準的,她就比較明顯在加重犯中也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何況她的拐賣對象涉及的還是不滿6周歲的幼兒。所以根據現有的材料,從這個角度考慮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
案件未過追訴時效
追訴有法可依
“梅姨”究竟會接受怎樣的刑罰,還需要法院依據證據進行判定。該案涉及的拐賣兒童行為距今已逾20年,是否存在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呢?
耿佳寧:本案是2003年到2005年一個持續的期間,以犯罪結束的時間2005年起計,到2016年立案,顯然時間是沒有超過20年的。
同時專家也指出,法律規定,如果過了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也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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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張維平等人審判的過程中,法院認定有9名兒童被張維平等人販賣。專家指出,如果在對“梅姨”的調查中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將會重啟對已經被判決且尚在服刑的楊朝平等人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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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如果在“梅姨案”的偵查過程中,發現他們確實還有漏罪,之前沒有被發現,要對漏罪再進行新的判決,跟他以前的犯罪做數罪并罰,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再來決定他新的刑期。
如今“梅姨”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審判。另外,從2019年11月到2024年10月,9名被拐兒童被陸續找回,這些都離不開公安機關及社會各界力量持續20余年的努力,也體現出全社會對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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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旨龍:警方鍥而不舍地追兇這么多年,實現了對所有被拐兒童的保護和對所有犯罪人的打擊是非常值得欽佩的。這不僅是一種高度的責任感,而且是一種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現有的證據條件下,在現有的法律允許的框架范圍內發揮,將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到極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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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通過多方的協作努力,通過各方的不放棄,使得這類突破人倫底線的犯罪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通過對這類拐賣兒童案件罪犯的嚴厲懲處,起到一個威懾作用,威懾那些潛在的犯罪人,放棄犯罪,進而能夠達成天下無拐這樣的一個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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