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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房產99%份額轉給妻子后遭“閃離”,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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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法治日報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下稱“長寧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見到李琳(化名)時,對方拿出一本房產證,上面赫然寫著“李琳,99%產權份額”。此次起訴,李琳要求分割房產,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歲的前夫劉亮(化名)顯得手足無措,一時不知如何辯駁。

      這是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李琳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雙方剛分居三個月,因劉亮不同意離婚,且雙方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訴,態度堅決,劉亮見婚姻已無法挽回,最終同意調解離婚,雙方婚姻關系正式解除。而兩次離婚訴訟中,李琳只字未提財產分割。

      誰承想,雙方婚姻關系剛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將劉亮訴至法院……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長寧法院,采訪該案審判長王飛及主審法官徐莉,還原這起離奇財產糾紛案的來龍去脈,且看法官該如何斷案。

      一次始于“順風車”的閃婚

      故事的開端,始于一次偶遇。2018年3月,36歲的李琳與23歲的劉亮因搭乘“順風車”相識。李琳從事房地產相關工作,離異后帶著一個女兒;劉亮剛退伍不久,在證券公司做銷售,未婚。

      相識一個月后,兩人確立戀愛關系。2019年1月,他們登記結婚,從初次相遇到領證,不過10個月,其間雙方父母未曾見面,也未舉辦婚禮。婚后初期,兩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劉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職工,多年前老宅拆遷分得的兩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財產。其中小的一套對外出租,補貼家用;大的一套當時價值近千萬,一直登記在劉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讀更好的學校,需要將戶口遷入劉亮家,最好能在房產中占有份額。劉亮真心對待這段感情,對李琳的女兒也十分疼愛,便勸說父母先把房產過戶給自己。父母一開始不同意,劉亮便以“將來繼承可能要交遺產稅”為由,勸服了他們。

      2019年7月13日,劉亮父母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下稱:不動產登記中心)簽署贈與合同,將名下產權份額贈與劉亮。四天后,劉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李琳再次來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將99%份額登記在李琳名下,自己僅留1%。

      劉亮在庭審中坦言,當時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被問及產權比例,他未及深思,但為了“表忠心”,一時沖動做出了決定。

      然而,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續太久。2019年年底,雙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僅六個月后便分居。離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額的房產證,第三次將劉亮訴至法院,要求按登記比例分割房產。

      一場刺破“登記表象”的探源

      “這個案子太反常了。”徐莉回憶,第三次訴訟時,李琳的態度異常強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牽絆的當事人。更讓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提財產,第二次起訴仍不提,離婚后才單獨起訴,似乎是在刻意規避財產問題,先快速解除婚姻關系,再回過頭來追索財產。

      “一般來講,夫妻離婚時基于曾經的感情基礎,財產分割多有協商空間,但李琳全程只談財產、不談感情。”徐莉說。

      擺在法官面前的現實難題是:房產證上確實寫著李琳占99%份額。她能拿走這套價值近千萬元的房產嗎?

      此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恰好對類似情形作出了規定。盡管該解釋尚未生效,但作為對民法典的進一步闡釋和細化,所體現的價值指引和導向,為合議庭的審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合議庭認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現有規定的框架內尋求答案。

      審判長王飛提出了關鍵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權登記的表象,回歸法律本質。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夫妻財產關系應當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正屬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220條進一步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這表明房產登記本身不是確定房屋產權的唯一或不可改變的依據,它只是一種權利證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即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王飛進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條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財產歸屬安排,需是雙方充分協商、慎重考慮后的真實合意,而非一時沖動或未經深思的行為。本案中,劉亮將房屋產權的99%份額轉給李琳,既沒有正式的書面約定,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就房產比例進行過充分協商。因此,不能將房產登記的比例當然認定為是雙方協商之后的合意。

      針對李琳提出的“99%產權份額已經完成贈與”這一抗辯理由,王飛指出,夫妻間的贈與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對婚姻關系長久存續的期待,屬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贈與,不能拋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而直接適用一般贈與合同規則。

      一項回歸婚姻本質的裁決

      既然不動產登記比例不能直接作為分割依據,那么李琳究竟應獲得多少?合議庭從多個核心維度進行了綜合考量。

      從房屋來源來看,該房產是劉亮父母老宅拆遷所得,劉亮當年僅11歲,對該房屋無任何貢獻,李琳更是毫無貢獻,若讓其拿走99%,意味著劉亮的父母作為這套房產的原產權人、價值最大的貢獻者,很可能喪失棲身之所。這對年邁的老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從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來看,雙方婚姻關系雖持續約三年半,但實際共同生活僅六個月左右,閃婚閃離,無婚禮,無共同子女,短短數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萬元房產,利益失衡明顯。

      從公平合理性來看,李琳年長劉亮13歲,從事房地產領域工作,社會經驗豐富。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她明知房屋來源,卻未與劉亮的父母做任何溝通,也未提醒劉亮慎重考慮。而劉亮的贈與雖有沖動成分,但也是出于對李琳及其女兒的善意。因善意行為導致離婚時遭受巨大損失顯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從雙方過錯來看,并無證據證明是一方過錯導致離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張。

      同時,合議庭也考慮到,劉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李琳的信賴利益損失,李琳為辦理房產變更繳納11.9萬余元稅費,且雙方共同生活六個月,這些在裁決時均應予以考慮。

      綜上,長寧法院一審判決:案涉房產歸劉亮所有,劉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李琳需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判決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訴。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該規定為類案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婚姻法歷經修改,一直強調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法律公平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在婚姻解體時亦會綜合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王飛說,婚內贈與的本質是心意,不能演變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為婚姻的對價,這正是民法典倡導的價值導向,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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