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書欣名譽權案最近有了結果。被告徐某因在網上發布不實言論,被法院認定構成名譽權侵害,判決在《人民法院報》登報道歉。徐某把涉事賬號注銷了,但該履行的法律義務一樣沒少。案子判完了,網上卻冒出一種聲音:“你只告這一個,不告別的,是不是等于默認其他事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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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邏輯看著有道理,其實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誤區一:不起訴就等于默認事實?
律師李振武在解讀時說得明白:訴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是“自證清白”的義務。一個人受了侵害,告不告、告誰、什么時候告,是基于證據掌握情況、維權成本、自身精力等因素作出的策略性選擇,屬于自由處分的范疇。法律從來沒有規定,權利人必須把所有質疑者都告一遍,才能證明自己清白。《民法典》第1024條保護的是名譽權本身,不是“訴訟率”。不告,不代表默認;告了,也不代表對每一個質疑都要回應。
誤區二:注銷賬號就能逃避責任?
這個案子給出了明確答案:不能。徐某雖然注銷了涉事微博賬號,但法院照樣作出了判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賬號注銷不等于侵權行為消失。在訴訟過程中,平臺方有義務提供注冊信息、涉案內容后臺數據,侵權人身份可以鎖定,電子證據可以固定。想靠“刪號跑路”來規避法律責任,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誤區三:名譽權勝訴等于“造謠內容不實”?
這里要分清楚兩個概念。名譽權侵權的認定,關鍵在于被告的言論是否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而不是單純看內容真不真。當然,如果被告能證明自己說的是事實,可以免責(《民法典》第1025條、1026條)。但反過來,原告勝訴,意味著法院認定被告的言論具有侮辱、誹謗性質,且造成了損害后果,這本身就已經包含了“言論不實”或“超出合理評論范疇”的司法判斷。沒必要再畫蛇添足地追問“那別的內容是不是真的”。
虞書欣維權的合法合理性在哪?
從法律角度看,這個案子就是一起典型的名譽權侵權案件。被告在網絡上公開發布針對特定主體的不當言論,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構成侵權,判令登報道歉。整個過程符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也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公眾人物雖然要容忍一定程度的輿論監督,但容忍不等于放棄維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恰恰是法治社會鼓勵的做法。
與其追問“她為什么只告這一個”,不如想清楚一個常識:權利人可以決定何時拿起法律武器,但沒有人有義務對每一個質疑都回應。這是法律賦予的自由,不是可以用來反推“默認”的邏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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