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自己13歲離異帶孩子的女人閃婚后,忽悠父母把價值千萬的房子過戶給自己,然后立刻就把房產99%的份額過戶給閃婚對象表忠心!結果沒多久對方就要離婚!上海長寧區法院披露的這起案件,我估計法官審理的時候,內心得罵這個當事人給自己出了個大難題!分享一下這案子,一起體會一下大千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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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情整理自法治日報的文章)
2018年3月,23歲剛退伍不久,在證券公司做銷售的劉亮,搭順風車時認識了36歲從事房地產工作、離異帶著一個女兒的李琳。不知道這兩人怎么到一起的,反正結果是不到一個月確定戀愛關系,不到10個月領證。但領證后的初期兩人仍各自在自己父母家住,沒共同生活在一起。
劉亮父母早年拆遷時分了兩套房,大的那套價值千萬由一家人居住,登記在在劉亮和父母三人名下。領證后李琳說自己的孩子想就讀更好的學校,需要將戶口遷入劉家,最好還能在房產中占有份額。為達成女方的目的,劉亮先以“將來繼承可能要交遺產稅”為由,說服父母把房產過戶給自己。2019年7月,劉亮的父母通過贈與的方式把房產過戶給劉亮。僅僅四天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劉亮與李琳再次來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將99%份額登記在李琳名下,自己僅留1%。對為什么這么做,劉亮后來說當時沒多想,就是為表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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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兩人在外租房開始共同生活,但僅六個月后就分居了,分居三個月后女方第一起訴離婚,因劉亮不同意,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一年后,女方再次起訴離婚且態度堅決,見此劉亮也同意了,雙方調解離婚。離婚后不到半年,女方手持99%份額的房產證,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按登記比例分割房產,而且態度堅決,表示按登記好的份額分,一分都不能少。而法庭上比女方小13歲的劉亮顯得手足無措,一副不知如何辯駁的樣子。
審理這個案子的法官回憶說:這個案子太反常了,第三次訴訟時,李琳的態度異常強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牽絆的當事人。更讓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提財產,第二次起訴仍不提,離婚后才單獨起訴,似乎是在刻意規避財產問題,先快速解除婚姻關系,再回過頭來追索財產。
有人說,不是司法解釋規定,一方把個人財產給對方加名的,離婚時不一定按加名的份額分嗎?所以這個案子也不難判呀!但問題是,那個司法解釋是2025年2月1日才生效的,這案子是在在司法解釋生效前審理的,當時如果登記的是共同共有沒明確份額,法官還可以靈活處理份額,但女方明晃晃拿著登記99%房產份額的房產證,法官怎么辦?按登記份額判,肯定是非常不公平,可不按房產證判,那就得想辦法廢掉物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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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們經過反復討論,還是決定要刺破物權登記的表象,回歸法律本質,認為“劉亮將房屋產權的99%份額轉給李琳,既沒有正式的書面約定,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就房產比例進行過充分協商。因此,不能將房產登記的比例當然認定為是雙方協商之后的合意。”法官認為“夫妻間的贈與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對婚姻關系長久存續的期待,屬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贈與,不能拋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而直接適用一般贈與合同規則。”
最后,法官綜合房產來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時間、有無共同子女等情況,還考慮了女方大男方13歲,此前從事房地產領域工作,社會經驗豐富。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明知房屋來源,卻未與劉亮的父母做任何溝通,也未提醒劉亮慎重考慮等情節,最終判決案涉房產歸劉亮所有,劉亮向李琳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李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完這個案子,大家有什么想法?我的感想是,父母把房產等重大財產給子女,一定要考慮自己的子女是否成熟、靠譜,必要時保留些制約手段,否則碰到不靠譜的孩子,可能掌握不住這些財產,不是每次當事人的操作不當,都能碰到好法官幫著收尾的!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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