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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間里,主播賣力推銷智能早教機,號稱“一次購買,終身使用,云端無限存儲,端口一次性給你”。然而,吸引消費者的核心賣點,竟是未經授權的知名兒童音頻資源。當主播將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打包上傳至云端,為其提供技術支持的平臺運營者,能否以“收到通知后已刪除侵權音頻”為由免責?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著作權侵權案,帶貨主播與平臺運營者被判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以“免費資源”為賣點主播擅自上傳侵權音頻
甲科技公司研發了一款具備云存儲功能的智能早教機。消費者購買后,可通過該公司運營的App注冊專屬端口,進入開放平臺上傳音頻資源,并通過輸入設備ID的方式,將音頻同步至早教機播放。
乙文化公司經授權,享有某知名兒童系列故事作品及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公司發現,主播尹某在直播間推廣該品牌早教機時,以“提供免費資源的專屬端口”為賣點,引導消費者前往甲科技公司的官方店鋪購買。經購買驗證發現,通過尹某預設的端口,用戶可在線播放該兒童系列故事的音頻。
乙文化公司認為,尹某與甲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侵權音頻,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要求二者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被告尹某辯稱,甲科技公司已刪除其上傳的侵權音頻,侵權事實已不存在,即便構成侵權,原告乙文化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也過高。甲科技公司則辯稱,侵權音頻系尹某自行上傳,公司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司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已及時刪除侵權音頻,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主播直接侵權平臺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文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及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尹某未經許可,將侵權音頻上傳至開放平臺,并通過輸入設備ID的方式,使不特定公眾可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涉案作品,其行為構成對乙文化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
對于甲科技公司,法院指出,其雖未直接上傳侵權音頻,但其作為平臺運營者,對尹某的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理由有三:
其一,尹某以提供侵權音頻為賣點推銷甲科技公司的早教機,該公司明顯可從尹某的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其二,甲科技公司設置的開放平臺允許用戶上傳錄音制品并共享,此類服務易引發侵權,公司應具備與其法律義務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其三,涉案作品在早教領域知名度較高,甲科技公司作為同領域經營者,理應知曉并主動采取措施規避侵權。
綜上,法院判決尹某與甲科技公司共同賠償乙文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直播間賣早教機,竟把別人的版權當“贈品”?主播和平臺要擔責嗎?法院這樣說》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AI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趙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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