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轄區違法行為人劉某
“礙于面子”、心存僥幸
在明知出借個人賬戶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
的情況下
仍將自己的微信賬號提供給他人
進行“跑分”洗錢
累計“洗錢”30萬余元
雖未從中非法獲利
但劉某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個人信息
洗錢等違法行為事實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相關規定
目前
劉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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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公安提醒
1.警惕“刷單”、“跑分”陷阱:任何要求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等)、社交賬號的行為,極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2.勿因小利觸法網: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將自己實名辦理的各類賬戶和通訊工具交由他人使用。一旦涉案,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還會影響個人征信,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3.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以及各類網絡支付賬號,從源頭上杜絕成為犯罪“幫兇”的可能。
▌來源:衡南公安 編輯: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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