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伴13年的西高地犬在小區內被男子投毒致死,原本在北京互聯網大廠的女子Penny,辭去高薪工作自學法律,只為追究投毒者的責任,給自己的寵物犬討回公道。3月24日,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寵物中毒刑事訴訟案的民事部分二審,于當日14時30分在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4日下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Penny處獲悉,該案民事部分的二審已經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案件回顧:狗主人辭職追責
投毒者被判刑四年
2022年9月,Penny飼養13年的西高地犬Papi不幸中毒死亡。警方調查發現,當天在案發小區共有11只寵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投毒嫌疑人為該小區65歲男性業主張某某,涉案毒物為治鼠用的劇毒化學物氟乙酸。隨后,朝陽區檢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建議量刑4年。
2023年4月,選擇“丁克”的Penny在寵物犬中毒死亡半年后,選擇辭職自學法律為小狗討回公道。去年12月11日,該案于在北京朝陽法院溫榆河人民法庭開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Penny稱,張某某在法庭當即表示上訴。同年12月18日,Penny他們10位受害者集體向檢察院申請的抗訴被駁回,且在上訴期內被告人張某某并沒有選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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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西高地犬
Penny的代理律師表示,在法院的一審判決中,他們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僅獲得部分支持。所以他們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我們主張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并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民事部分還涉及到受害犬只的定價問題。”
一審判決書中稱,近年來因犬只飼養引發的矛盾糾紛呈增長態勢,人與犬的沖突折射出人與人的矛盾,面對矛盾糾紛,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通過法治的途徑解決問題,絕不能采用觸及法律紅線的極端方式。每一位犬只的飼養人,都有文明養犬的義務和責任,但個別群眾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并非投毒者、虐待動物者實施極端行為的理由。社會安定、社會和諧包含人與人、人與動物、人與環境多個維度的和諧共生,需要每個社會成員共同參與。
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當事人辟謠吃“狗血饅頭”
2026年3月24日下午二審開庭結束后,Penny告訴記者,她看到了本案被告人張某某,“他因患病被取保,并沒有來到法庭,而是和其他幾位受害者一起參與互聯網庭審。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幾次向張某某提問,他都表示沒什么要說的。”
Penny表示,此次二審開庭主要圍繞民事部分寵物的生命意義和價值,以及精神損失的賠償展開。由于庭審中涉及到犬只定價的描述和詢問,這個過程讓她感到非常痛苦,“我也不知道為什么這次我情緒控制得很差,法院甚至給我上了氧氣。”
Penny說,因為該案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僅支持了8000元,“但我認為,按照西高地犬只品種的市場價格,我覺得它的價值為2萬元。另外,一只13歲的小狗在市場上或許無人問津,但它陪伴了我13年,它的價值早已和我的精神寄托聯結在一起。本次在法庭上,合議庭對犬只價值尚未做出新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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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西高地犬的主人
此次開庭,Penny提出了2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我知道這件事給我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什么樣的傷害。事發后我確診重度抑郁,長期服藥,大量脫發失眠,軀體化發作時會心悸。”Penny庭審中也提交了新的證據,主要是她日常服用的抗抑郁精神類藥物,“即使事情已經過去了1288天,我的身體也無法再支撐我回到北京頭部大廠的高壓工作中去。”
Penny告訴記者,此次庭審并未當庭宣判,“大概率不會再次開庭,可能會以文書送達的形式宣判。”Penny還強調,此前有很多網友指責她持續維權是為了流量炒作,吃“狗血饅頭”早已財富自由,“在這里我也要辟謠,事實并非如此,并且我帶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證明。”據Penny曬出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顯示,在她開始維權之前,她在北京頭部互聯網大廠三個月的收入已達21萬元。在她辭職后,個人所得稅收入顯示,2024年全年她的收入僅有5800元左右。
律師:難以支持精神損失
不排除法院作出突破性認定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寵物始終被定性為財物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所以寵物不屬于法律主體,法院只能按財產價值算,而情感價值因人而異難以有普適標準,也無法量化為具體的賠償金額。寵物可以評價為財產,購買寵物的價款是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付建表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難以主張精神損失賠償,且寵物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無支持先例,法院主要會對寵物財產價值也就是市場價值等客觀標準進行定價,不會直接采納主人主張的情感價值。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隨著社會觀念與司法實踐的發展,寵物的法律評價正在發生一種“由純粹財產向情感利益載體延伸”的微妙轉變。
在一審及既往裁判實踐中,法院對寵物價值的認定主要包括購買價格、同類品相寵物的市場流通價格和必要支出,如搶救費、醫療費、殯葬費等因侵權直接產生的合理費用。整體來看,這一認定路徑仍然是理性定價邏輯,而非情感價值衡量。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支持,這也是一審未支持相關請求的重要原因。但近年來,個別案件在投毒、故意傷害等惡性侵權情形下,已出現象征性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探索性判例,雖金額較低,但具有一定風向意義。
劉凱告訴記者,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條款為相關請求提供了制度空間。關鍵在于,法院是否會將寵物認定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結合本案情況,如若法院綜合考慮行為方式具有明顯惡性(如投毒)、損害后果嚴重且有醫學證據佐證,以及寵物與飼養人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情感依附關系,則不排除在個案中作出突破性認定的可能。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編輯 宋世鋒
主編 陳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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