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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1元錢,就能買到一輛價值11萬余元的汽車,這樣看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真的能實現嗎?成都的市民陳某就遇到了這樣的網購經歷,他在某電商平臺成功以1元錢拍下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訂單甚至顯示即將發貨,可最終不僅沒拿到車,1元錢付款也被退回。商家給出的理由是該鏈接只是測試鏈接,并非真實售車活動。雙方的糾紛最終鬧上了法庭,近日,該案作出了判決,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5年5月31日,成都市民陳某在某網絡平臺看到一條由商家發布的推廣信息,內容涉及“買車養車”相關活動,并宣稱“更多又好又便宜的汽車好物,戳圖下單”。隨后,陳某點擊了其中的網頁鏈接,頁面跳轉至“某新能源體驗中心官方旗艦店”,而讓他意外的是,其中一款新能源汽車標價僅為1元。
當陳某拍下商品后發現,他不僅成功用1元拍到了這款汽車,而且訂單狀態也顯示為“正在出庫”及“倉庫正在處理中”,物流信息更是明確,該訂單將在3天后發貨,4天后就能送達。然而等待多日后,陳某不僅沒有等來拍下的汽車,他當時支付的1塊錢也被商家原路退回。陳某認為商家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并于2025年7月1日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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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 周捷:陳某覺得既然他已經完成了支付,并以1元價格拍下了汽車,商家就應該履行發貨義務,但是商家卻以測試鏈接和活動未完善為由拒絕發貨,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訴至我們法院,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發貨義務或賠償其相應損失。
“商品頁面是否構成明確要約”
成爭議關鍵
2025年10月17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商品頁面是否構成一個明確的要約”這個核心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陳某訴訟代理人: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商家在電商平臺發布商品信息,理應對價格、庫存等關鍵信息嚴格把控,其以系統錯誤為由拒絕發貨,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更不能以此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基于對平臺及商家的信任進行交易,被告的行為不僅使原告未能獲得心儀的商品,還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去維權,給原告造成了諸多不便和經濟損失。
被告某商家訴訟代理人:在2025年5月31日下午1時55分,原告曾向客服詢問,汽車購買鏈接為什么不見詳細規則,客服核實后告知原告,目前這個鏈接還沒有做好,不建議他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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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查明了關鍵事實,原告陳某下單的時間為2025年5月31日14時02分,而在早于陳某下單的時間,也就是當天的13點56分,商家客服明確告知陳某鏈接未做好、不建議下單。同時,法院還發現,案涉商品的網頁中,并未完整展示該款汽車的具體參數,且存在多處信息矛盾的問題。
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
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
最終,法院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并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捷:商家已經提前告知陳某為測試鏈接,那么就可以視為雙方并未對交易行為達成合意,所以買賣合同關系不能成立。從商品的信息來看,車輛的顏色、配置以及參數等信息標注得并不完善,有一些規格參數存在前后矛盾的問題。依據民法典第472條關于要約的規定,信息并不具體明確,因此不能構成有效的要約。
據主審法官介紹,這起1元購車糾紛案的判決既充分考量了網絡交易的特殊性,又平衡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與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為廣大消費者和電商商家作出了指引,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督促商家規范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交易環境。
按保價金額賠
還是按損毀物原價值賠?
當我們在寄送一些貴重物品時,快遞公司提供了“保價服務”,如果運送途中受損,能按保價金額獲賠。
北京的康先生通過快遞寄出了兩塊水晶工藝品,一共保價了3000元。相當于每件工藝品保價1500元,后來,其中一塊在運輸中嚴重破損,康先生找評估公司作價將近15萬元。于是,他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原價賠償。
由于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無法達成一致,康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按照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賠償148500元,并承擔2000元的鑒定費用。
那么,究竟是按照損毀物品的原價值進行賠償,還是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呢?在法庭上,原告康先生和被告快遞公司圍繞著這一核心爭議焦點展開了爭論。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康先生通過被告快遞公司快遞服務業務寄送物品并支付運費,雙方形成快遞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提供快遞服務的一方,掌握涉案快件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負有妥善保管并將快件安全送達指定收件人的義務。原告所寄物品在郵寄途中損壞,被告快遞公司就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應依據雙方事先約定的保價條款來確定。
法院判決快遞公司
賠償貨物損失1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快遞公司同意賠償1500元,該金額不低于法院依法核算的應賠數額,故對此不持異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快遞公司向原告康先生賠償貨物損失1500元,駁回康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如今快遞服務已經十分普遍,大家在寄遞貴重物品時,要根據物品實際價值合理選擇保價金額,以免因未足額保價而蒙受損失。而作為快遞企業,也應切實履行對保價等關鍵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合法權益。
原標題:《1元“秒殺”汽車被拒發貨,法院判了: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
欄目主編:秦紅、蔣竹云 文字編輯:笪曦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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