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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孫與妻子王女士于196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老孫有一妹妹小孫,二人系親兄妹。
婚姻期間,夫妻共同取得兩套房產:
一號房屋,現由王女士居住;
二號房屋,現由小孫居住。
2019年12月19日,老孫親筆書寫一份《自書遺囑》,明確:
“我名下的兩套房屋及所有財產中屬于我的份額,去世后由妹妹小孫一人繼承。”
2021年5月,老孫去世。
小孫持遺囑起訴,要求繼承哥哥在兩套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并辦理過戶。
王女士堅決反對,稱:
老孫立遺囑時已患重病,無民事行為能力;
小孫早年口頭放棄繼承;
兩套房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她應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也應法定繼承。
此外,王女士還主張自己墊付了物業費、超標費等,要求從遺產中扣除。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 二號房屋歸小孫所有,王女士協助過戶;
? 一號房屋歸王女士所有,其向小孫支付相應折價款;
? 駁回“遺囑無效”“放棄繼承”等全部抗辯;
?? 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再按遺囑繼承個人份額。
注:法院認定,兩套房屋各50%為王女士個人財產,另50%為老孫遺產,由小孫依遺囑全部繼承。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自書遺囑形式完備即推定有效
遺囑有親筆簽名、日期,筆跡無爭議;
原告提供錄像證明書寫過程,佐證真實性;
被告主張“無行為能力”,但未提供病歷、鑒定等任何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2. “放棄繼承”需明示,口頭主張無效
被告稱原告“早已放棄”,但無書面聲明或錄音證據;
法院認為:繼承開始前的口頭表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放棄。
3. 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先析產
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購于婚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僅針對被繼承人個人50%份額,配偶50%份額不受影響。
4. 居住現狀影響分割方式
為便于生活,法院判各自居住的房屋歸現使用人所有,相互支付折價款;
體現《民法典》第1156條“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分割原則。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強化遺囑“真實性+自愿性”證據鏈:除遺囑原件外,補充錄像、見證人陳述,徹底打消“代寫”“脅迫”疑慮;
精準切割“夫妻財產”與“遺產”邊界:主動承認配偶50%份額,聚焦爭奪另一半,避免訴求過激;
利用居住事實爭取房屋歸屬:強調原告長期居住二號房屋,符合“物盡其用”司法導向;
及時反駁“行為能力”質疑:指出對方舉證不能,將舉證責任牢牢鎖定在被告方。
重要提醒:
?? 自書遺囑務必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三要素缺一不可;
?? 配偶質疑行為能力?必須拿出醫院證明或鑒定報告,空口無憑無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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