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趙某系被繼承人趙老先生與趙老太太的唯一孫子(其母為二老之女)。趙老夫婦共育有一子三女,即本案四被告。2021年7月和10月,兩位老人相繼去世。
生前,因原住房被納入文物騰退項目,趙老夫婦獲得貨幣補償,并用該款項認購了一套定向安置房——一號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已交付使用),購房合同由趙老先生與甲公司簽訂。
2021年7月4日,在兩位見證人在場、一名代書人執筆的情況下,趙老夫婦分別立下代書遺囑,明確表示:“我們名下的一號房屋份額,由孫子趙某一人繼承。” 趙某全程錄像,兩位老人閱讀后親筆簽名。
趙某在奶奶去世后6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繼承該房屋合同項下全部權益。
四被告(除趙某母親外)強烈反對,主要理由包括:
趙某非法定繼承人,應按遺贈處理;
遺囑形式不合法,立遺囑時老人神志不清;
房屋無房產證,不屬于遺產;
趙某未在60日內“明示”接受遺贈,視為放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老先生與甲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關于一號房屋的全部權利義務,由原告趙某繼承享有。
趙某勝訴。
三、法院說理要點
代書遺囑形式合法有效:
有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
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日期;
被繼承人親筆簽名并錄像佐證意識清醒、意思真實;
符合《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全部要件。
未辦房產證≠非遺產:
一號房屋雖未登記,但系用騰退補償款購買,購房合同權利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性權益,依法可作為遺產繼承。
接受遺贈無需“通知其他繼承人”:
法律未限定接受遺贈必須以特定方式或向特定人作出。趙某在奶奶去世后60日內提起訴訟,足以證明其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未超法定期限。
孫子可依遺囑取得全部份額:
因遺囑指定由趙某一人繼承兩位老人對房屋的全部權益,故其可繼受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未來可憑此判決辦理產權登記。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隔代遺贈+安置房繼承糾紛,勝訴關鍵在于三點:
? 遺囑形式零瑕疵:
嚴格遵循“兩見證+一代書+簽名+日期”規則,并輔以視頻證據,徹底堵住“神志不清”“受脅迫”等質疑。
? 精準把握“遺產范圍”:
即使房屋未辦證,只要購房合同真實、款項已付、房屋已交付,其合同權益即屬可繼承財產——這是很多當事人甚至基層法官的認知盲區。
? 及時啟動司法程序=有效接受遺贈:
不必糾結是否“書面通知”其他子女,起訴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接受表示,且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完成立案。
作為專業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我們建議:
?? 涉及安置房、回遷房繼承,務必保留騰退協議、購房合同、付款憑證;
?? 代書遺囑務必由無繼承利益的第三方擔任見證人;
?? 受遺贈人應在60日內通過公證、聲明或訴訟等方式固定接受意思。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