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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3月20日,美國白宮公布“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以解決人工智能帶來的最緊迫的政策議題。該立法框架建議確立聯邦統一規則,取代各州的相關規制。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該立法框架意在消除州際規則沖突、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加速技術創新與產業擴張。同時,該框架凸顯當前大國科技競爭加劇,美國以規則整合搶占 AI 治理主導權,雖然推動產業效率提升,但也潛藏安全監管弱化風險,將深刻影響全球 AI 競爭格局與國際治理走向。
美國AI立法框架有哪些重點內容?今天,走出去智庫 (CGGT)刊發東不壓橋研究院的文章,供關注AI監管政策的讀者參閱。
要點
1、該立法建議最核心的一點,就是強調聯邦優先,由國會制定統一的全國標準,用更輕監管的規則替代各州強度和路徑不一的監管。
2、布萊克本的法案是把長期以來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不滿情緒集中表達了一次,接近300頁的草案涉及方方面面:版權、兒童安全、平臺責任、甚至數據中心對電價的影響。
3、框架里有些內容,一旦進入正式立法,也會給中國AI企業帶來新的壓力。最直接的就是兒童安全相關的強制要求、AI生成內容的標識和責任義務,以及年齡驗證機制。
正文
最近,美國AI監管立法又有了新動作。3月20日,美國白宮公布了“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
一、“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的核心內容
這個文件不是行政令,也不是有法律效力的監管規則,只有短短四頁、七個部分、三十多條原則性建議,屬于一份政策路線圖,目的是給國會下一步怎么立法定一個大方向。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總統應當不時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建議(recommend measures)。同時,特朗普在2025年12月的人工智能行政命令里就已經說過,會由白宮先提出立法建議,再由國會具體推進。“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就是這一安排的落地。
據了解,該立法建議主要是白宮科技辦公室主任克拉齊奧斯和“AI沙皇”薩克斯的手筆,前者代表政府體系,后者更接近硅谷和產業界。整體看,其核心內容是兩條主線。一是國家競爭,尤其是強調美國要在人工智能領域繼續壓制中國、保持領先。二是產業發展,即盡量給美國AI行業松綁,減少監管障礙,讓企業更容易發展。兩條線放在一起,就是特朗普政府當前在AI問題上的基本戰略:對外強調國際競爭(尤其是美中競爭),對內著力放松監管。
拆解該立法建議,會發現白宮真正關注的不是模型安全、算法偏見這些傳統的AI監管問題,而是如何防止州級立法帶來的監管碎片化。現在美國已經有40多個州在推動各自的AI立法,如果聯邦層面不出手,企業未來可能要面對一套非常復雜的拼圖式規則。該立法建議最核心的一點,就是強調聯邦優先,由國會制定統一的全國標準,用更輕監管的規則替代各州強度和路徑不一的監管。同時,州仍然可保留在一些傳統領域的監管權,如兒童保護、消費者保護、基礎設施選址等,但涉及產業競爭和國家戰略的部分,明確應由聯邦主導。
在具體設計上,這份立法建議明顯偏向產業一側。比如提出“監管沙盒”,允許企業在一定范圍內試驗AI應用,同時給予一定責任保護;又比如強調不能因為第三方濫用模型,就直接追責開發者。這些思路,和科技公司的長期訴求其實是比較一致的——可以有規則,但不能把風險全部壓在企業身上。
二、布萊克本參議員的《特朗普美國人工智能法案》
就在白宮發布框架前兩天,參議員瑪莎·布萊克本也提出了一份自己的AI法案,名字很直接,就叫《特朗普美國人工智能法案》。這份法案的核心思路,是把特朗普2025年12月發布的人工智能行政命令寫進法律,同時推動建立一套全國統一的聯邦標準,減少各州各搞一套的局面。
法案的思路和白宮有相似之處,主要強調幾件事:一是保護“4C群體”:兒童、內容創作者以及保守派群體和社區;二是盡量不給美國人工智能企業增加新的監管負擔;三是把特朗普此前提出的一些承諾固化下來,比如要求科技公司自己承擔數據中心的能源成本,或者自行解決供電問題,而不是把負擔轉嫁給納稅人。
不過,法案很快就遇到阻力。國會內部并沒有形成共識,眾議院領導層已經明確表示,不會跟隨布萊克本的法案。特朗普政府內部對該法案也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尤其是在版權和AI訓練數據這些關鍵問題上。
外部的批評更尖銳,有觀點認為,布萊克本的法案是把長期以來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不滿情緒集中表達了一次,接近300頁的草案什么都想管:版權、兒童安全、平臺責任、甚至數據中心對電價的影響,都塞了進去。但相關內容之間缺乏統一邏輯,更像是硬拼在一起服務于某種政治議程,而不是圍繞一個清晰的政策目標來設計。
例如,布萊克本法案中引入的《AI LEAD Act》,試圖把AI系統定義為“產品”,而不是“服務”。聽起來只是一個分類問題,但影響非常大,因為一旦被視為產品,AI開發者就更容易被追究產品責任,用戶或受害者也更容易發起訴訟。這一思路在某些極端案例中確實有支持者,比如一些因長期與聊天機器人互動而產生嚴重后果的事件中,受害者家屬希望能夠追責開發AI的公司。但如果把這一邏輯普遍適用,整個AI行業的法律風險會大幅上升。
原本的AI LEAD Act其實采取了一種相對溫和的做法:只有當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直接沖突時,才由聯邦優先,同時還允許各州制定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但在布萊克本的方案中,這種空間被明顯壓縮,有些條款甚至完全不給州進一步加強監管的余地。但與此同時,草案里的其他部分,比如其此前推動的兒童網絡安全相關法案,又在某種程度上保留了州的監管空間。不同條款之間的邏輯不一致,讓整個框架顯得更加混亂。
在版權和AI訓練數據的交叉領域,法案引發了更強烈的反對。像Re:Create這樣的組織就直接指出,這個法案不僅復雜、模糊,而且可能嚴重削弱“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合理使用”一直是AI訓練能夠大規模開展的法律基礎之一。如果這一空間被收緊,很多現有的模型訓練方式都會受到沖擊。批評者甚至認為,這可能是兩百年來首次通過立法實質性限制“合理使用”,一旦落地,不僅會沖擊AI發展,還可能影響言論自由,并引發大量訴訟。
三、美國科技行業對“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的看法
從美國科技行業目前的反應看,對白宮的AI立法建議基本都是歡迎的。像信息技術產業理事會、商業軟件聯盟、軟件與信息產業協會、消費技術協會和計算機與通信行業協會等機構,雖然說法不一樣,但意思差不多:
一是支持建立全國統一標準,避免“50個州50套規則”;二是強調不要過度監管,重點解決真實風險;三是希望給企業提供穩定、可預期的環境,讓AI能夠更快落地和規模化。同時,這些行業組織也不約而同強調:AI不僅是技術問題,也是經濟競爭甚至國家安全問題。如果規則太亂、太重,美國可能在全球競爭中掉隊。
四、對中國AI企業未來進入美國市場的影響
從仍有志于進入美國市場的中國AI企業來說,白宮的這份立法建議利弊兼有。
有利的一面在于,它里面有不少內容,確實可能推動形成對中國AI企業相對有利的政策環境。比如,訓練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安全港規則,如果真的落地,會減少模型訓練過程中的版權風險;再比如,聯邦法優先于州法,如果真能壓住州一級五花八門的AI立法,也會明顯降低全國范圍內的合規復雜度;此外,白宮反對再設新的AI監管機構,以及對平臺和服務提供者保留一定第三方責任豁免,總體上也更符合大型平臺企業的利益。
但框架里有些內容,一旦進入正式立法,也會給中國AI企業帶來新的壓力。最直接的就是兒童安全相關的強制要求、AI生成內容的標識和責任義務,以及年齡驗證機制。相關議題本身就高度敏感,不僅意味著更重的合規負擔,也可能帶來更高的政治曝光度。特別是對中國AI企業來說,上述風險往往不只是法律層面的,很多時候還會迅速被放大成公共輿論和引發國會、政府關注的地緣政治問題。特別是,白宮去年發布的AI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在美國商務部領導下,通過人工智能標準和創新中心,對中國的前沿大模型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傳播中國政府的宣傳以及審查模型的相關輸出。如果該評估體系真正落實,對中國AI企業將構成極大的地緣政治風險。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演化,美國的AI治理也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清晰的分工,白宮和科技政策辦公室負責制定總體方向,OMB把政策轉化為聯邦機構內部的執行規則,NIST提供標準和工具,FTC通過消費者保護和反不公平競爭原則處理AI相關的侵權和救濟。政府還通過聯邦采購體系,把相關要求傳導到企業層面。在看似碎片化、“各自為政”的努力下,美國已經悄然構建起了由一系列標準、合同和企業合規機制組成的治理體系。
此次白宮發布AI國家政策框架,是美國行政部門第一次成體系向國會提交AI立法建議,延續了“輕監管+統一標準”的思路,同時又把兒童保護、版權、內容責任、能源使用和AI素養等議題納入其中,試圖在減少監管負擔和回應社會關切之間尋找新的平衡。但這也僅僅是第一步,即便是從維護三權分立和國會權威的角度,作為AI監管立法主責部門的國會也不可能全盤采納白宮的建議,接下來國會內部、府會之間圍繞具體法規內容的博弈還將繼續。
原文鏈接:https://www.whitehouse.gov/articles/2026/03/president-donald-j-trump-unveils-national-ai-legislative-framework/
附: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中文翻譯版)
人工智能國家政策框架立法建議
白宮2026 年 3 月
立法建議
一、保護兒童并賦予父母監護權
人工智能服務及平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兒童,同時賦予父母管控子女數字環境與成長過程的權利。
國會應在特朗普政府迄今為保護兒童所采取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包括簽署具有里程碑意義的《Take It Down Act》—— 該法案是第一夫人梅拉尼婭?特朗普推出的核心舉措,旨在保護兒童和成年受害者免受深度偽造技術濫用的侵害。
國會應賦予父母及監護人功能完善的工具,使其能夠管理子女的隱私設置、屏幕使用時間、內容接觸范圍以及賬戶權限。國會應為可能被未成年人訪問的人工智能平臺和服務,設立符合商業合理性、具備隱私保護屬性的年齡驗證要求(如父母證明)。
國會應要求可能被未成年人訪問的人工智能平臺和服務,開發相關功能以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剝削和自我傷害的風險。
國會應明確,現行兒童隱私保護規定適用于人工智能系統,包括對模型訓練和定向廣告的數據收集限制。國會應避免設定關于可允許內容的模糊標準,或開放式的責任認定條款,以免引發過多訴訟。國會應確保不剝奪各州執行其本土通用兒童保護法律的權力,例如禁止兒童性虐待素材的相關法律,即便此類素材由人工智能生成。
二、維護并鞏固美國社區發展
人工智能發展(包括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應通過推動經濟增長、實現能源主導地位來助力美國社區和中小企業發展,同時確保社區免受有害影響。依據《納稅人保護承諾》,國會應確保居民納稅人不會因人工智能數據中心的新建和運營而承擔更高的電費成本。
同時,國會應簡化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聯邦審批流程,使人工智能開發者能夠建設或采購場內及表后發電設施,加快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建設并提升電網可靠性。
國會應強化現有的執法工作,打擊針對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人工智能仿冒詐騙行為。
國會應確保國家安全體系內的相關機構具備足夠的技術能力,能夠了解前沿人工智能模型的性能及相關國家安全考量,并制定計劃緩解潛在風險,包括與前沿人工智能模型開發者開展磋商。
國會應為中小企業提供人工智能相關資源,如補助金、稅收激勵政策和技術援助項目,支持人工智能工具在美國各行業的廣泛應用。
三、尊重知識產權并支持創作者
美國創作者、出版商和創新者應受到保護,免受侵犯其受保護內容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侵害,同時此舉不得損害合法的創新行為和言論自由。盡管本屆政府認為,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素材訓練人工智能模型并不違反版權法,但也承認存在相反觀點,因此支持由法院來解決該問題。
同樣,國會不應采取任何可能影響司法機關判定 “使用受版權保護素材訓練模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的行動。國會可考慮為權利持有人建立授權框架或集體權利體系,使其能夠聯合與人工智能提供商協商補償事宜,且無需承擔反壟斷責任。但相關立法不應規定此類授權的適用場景或必要性。
國會可考慮建立聯邦框架,保護個人的聲音、肖像或其他可識別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數字復制品不被未經授權傳播或商業使用,同時為《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戲仿、諷刺、新聞報道及其他表達形式明確例外條款。
國會應防止個人濫用該框架壓制網絡言論自由。國會應持續密切關注法院在版權判例和執法方面的進展,并評估鑒于人工智能帶來的新問題,是否需要在本建議之外采取進一步行動,填補潛在的法律空白,為內容創作者提供額外保護。
四、防止審查行為并保護言論自由
聯邦政府必須捍衛言論自由和《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各項權利,同時防止人工智能系統被用于壓制合法的政治表達或不同意見。
國會應禁止美國政府脅迫科技提供商(包括人工智能提供商)基于黨派或意識形態議程,對內容進行封禁、強制發布或修改。
國會應建立有效的救濟渠道,讓美國民眾在政府機構試圖審查人工智能平臺上的表達內容、或指令人工智能平臺發布特定信息時,能夠向聯邦政府尋求維權。
五、推動創新并確保美國的人工智能主導地位
美國必須通過消除創新壁壘、加快人工智能應用在各領域的落地、保障各界能夠充分獲取打造世界級人工智能系統所需的測試環境,成為全球人工智能領域的領導者。
國會應為人工智能應用設立監管沙盒,釋放美國的創新活力,進一步鞏固美國在人工智能研發和應用領域的領先地位。
國會應投入資源,將聯邦數據集轉化為適合人工智能領域使用的格式,向產業界和學術界開放,用于人工智能模型和系統的訓練。
國會不應新設聯邦人工智能監管機構,而應依托具備專業領域知識的現有監管機構,以及由行業主導制定的標準,支持各領域人工智能應用的研發和落地。
六、開展全民教育并培養適應人工智能時代的勞動力
美國勞動者必須從人工智能驅動的經濟增長中獲益,而非僅享受人工智能研發成果。這需要通過青少年培養、技能培訓、創造人工智能經濟下的新就業崗位,以及擴大各領域的發展機會來實現。
國會應通過非監管手段,確保現有的教育項目、勞動力培訓和扶持項目(包括學徒制)主動納入人工智能相關培訓內容。
國會應擴大聯邦層面的工作力度,研究人工智能引發的崗位層面勞動力結構調整趨勢,為制定支持美國勞動者的政策提供依據。
國會應強化贈地院校的相關能力,使其能夠提供技術援助、開展示范項目,并制定人工智能青少年培養計劃。
七、建立聯邦政策框架,取代繁瑣的州級人工智能法律
聯邦政府必須建立人工智能聯邦政策框架,維護美國民眾的權利、支持創新,避免各州監管體系碎片化影響國家競爭力,同時尊重聯邦制原則和各州權利。國會應取代那些施加過度負擔的州級人工智能法律,建立符合本建議的、低負擔的全國統一標準,而非 50 套相互矛盾的州級標準。該全國統一標準應遵循聯邦制核心原則,且不剝奪各州以下權力:
各州保留的傳統治安權,即對人工智能開發者和使用者執行通用法律的權力,包括保護兒童、防范欺詐、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項法律。
州級區劃法律賦予的權力,包括確定人工智能基礎設施選址的權限。
規范州政府自身使用人工智能的相關要求,無論是通過采購方式,還是在執法、公共教育等公共服務中使用人工智能。
聯邦法律的優先適用權必須確保,各州法律不得管轄更適合由聯邦政府負責的領域,也不得與美國實現全球人工智能主導地位的國家戰略相抵觸。具體而言:
禁止各州監管人工智能研發工作,因為人工智能研發本質上是跨州事務,且涉及關鍵的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問題。
禁止各州對美國民眾使用人工智能開展 “無人工智能時屬合法” 的活動施加過度負擔。
禁止各州因第三方利用人工智能模型實施非法行為,而對人工智能開發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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