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的日常工作與電動車深度綁定,許多騎手每天需在配送間隙更換1至2次電池。給電動車換電池途中發生事故,保險需要理賠嗎?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外賣騎手馬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騎手保險,在配送間隙換電池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于某去世。于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5萬元,但保險公司以事故并非發生于配送途中為由拒賠。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騎手更換電池屬于配送需要,應屬于工作期間,保險公司應理賠。
馬某系眾包網約配送員,與某公司簽訂有勞務合同。某日早上6時許,馬某上崗接單,并在接首單時通過手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眾包騎手保險,被保險人為馬某,保障項目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25萬元,保險期間自當日6時起至次日1時止。當日9時許,馬某在完成上一單配送后,準備前往換電站更換電池,在途中與行人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于某死亡,后交管部門認定馬某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于某的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馬某、某公司要求民事賠償,法院判決馬某賠償于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1萬余元。該判決生效后,于某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馬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于某家屬又以保險糾紛為由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限額賠償25萬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雖然發生在保險期間,但保險賠償的范圍是服務場所或往返途中造成的第三者傷害,馬某是在更換電池途中發生事故,并非配送某一具體訂單往返途中,并非執行配送任務,故保險公司拒賠。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動自行車作為騎手的主要勞動工具,在長時間高強度的使用下,受電池續航能力等限制,騎手對電池進行充電或更換的情況在所難免,在行業內較為普遍。案涉保單明確約定,保險公司對外賣騎手在服務場所或往返途中由于過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騎手馬某在發生事故時,雖未處于某一具體配送任務的往返途中,但其更換電動車電池系出于繼續開展配送工作的需要,該段路程的時間不應當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因此,案涉事故應認定為發生在案涉保單約定的“往返途中”,屬于案涉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已生效的前案民事判決書已確定馬某對于某家屬承擔賠償責任,馬某作為被保險人,經法院強制執行后仍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賠付義務,應當認定構成怠于請求的情形。據此,于某家屬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于某家屬主張的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并未超出馬某應賠未賠的數額,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于某家屬支付保險金2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勞動者存在工作時間碎片化、工作地點流動性強的顯著特點。根據行業數據,超過八成的外賣平臺騎手依靠電動車完成配送。法官提醒,保險公司需針對新業態勞動者進一步優化產品設計,將騎手換電池、等餐等配送的必要準備活動納入保障范圍,避免條款歧義。外賣平臺應進一步優化算法,通過技術手段為騎手預留合理的換電、修整時間,并將此類場景納入投保范圍,避免將風險完全轉移給騎手。此外,外賣騎手在送餐過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文明通行,提高安全意識,切勿因“搶時間”而違反交通法規,對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負責。
通訊員 王欣欣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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